01
案例分享
202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第二例案例涉及意定监护、变更监护人。
孙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
(关键词:意定监护、变更监护人)
一、基本案情被监护人孙某某现年84岁,曾患小儿麻痹症,有肢体残疾后遗症,父母、妻子均已过世。2019年,孙某某的房屋因旧房改造被征收。孙某某的女儿孙某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孙某某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后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法院判决宣告孙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孙某甲为其监护人。现孙某某侄女孙某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经法院查明,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孙某某与孙某乙等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委任孙某乙为意定监护人、陶某某为监护监督人。房屋拆迁后,孙某某不再与孙某甲共同生活,孙某某的钱款和证件等均处于孙某乙及其父亲的保存与管理中,孙某乙对其进行照顾。审理中,法院在庭审与居住地调查中多次征询孙某某意见,其均表示希望孙某乙作为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其多次表示不愿意让孙某甲担任监护人、同意孙某乙担任监护人,态度十分坚决。考虑被监护人孙某某的实际状况,孙某甲在客观上无法再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亦未将监护责任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孙某某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孙某乙,希望孙某乙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孙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孙某某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孙某某的财产。若孙某乙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孙某甲等其他愿意担任孙某某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的变更监护权案判决。法院既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又考量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多次征询被监护人意见,并突击走访被监护人家中和居委会,了解其真实生活与医疗等情况,综合各方因素,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同时,积极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了“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此外,本案裁判后,孙某某就案涉房屋拆迁的动迁利益仍在动迁组,保障了孙某某的动迁安置利益等财产安全。
02
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
最高法于2022年3月29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第七点——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和本次分享的案例相契合的。
“7.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妥善审理监护权纠纷案件,最大程度尊重老年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依法认定老年人通过意定监护协议确定的监护人,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对于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为老年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保护老年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03
民一庭负责人
答记者问
2022年4月8日,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暨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答记者问中,关于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失智”老年人增多,相关监护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问:人民法院如何保护被监护老年人的权益?
答:确如所提问题,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如何充分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如何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针对“失智”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我们此次选取了一个申请为老年人变更监护人案。这个案例中,女儿为了取得八旬老父亲孙某某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在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其进行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告知孙某某鉴定过程是在“看毛病”“体检”。此后,孙某某的侄女起诉要求变更其为监护人,并出具公证书,主张孙某某在被宣告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就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委任了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既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又考察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充分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依法判决变更孙某某的监护人。同时,积极引导监护人从维护老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明确若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该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贯彻落实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意定监护制度,妥善处理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的问题。积极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失智”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需要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妥善安排自身生活事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老年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规则参考和行为指引。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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