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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据了解,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境外燕窝进口应进行报关缴税,在无法取得正规报关单证及关税缴纳凭证的情况下,向境外供货商订购无溯源码燕窝,并由供货商委托同案人王某将其购买的燕窝走私入境。该期间段内,陈某没有直接参与王某等走私团伙组织货物闯关绕关行为,陈某购买并经由王某走私入境的燕窝合计177.5千克,经鉴定计核,陈某共偷逃应缴税额585750元。陈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问题:该行为可能涉及什么罪名?能不能取保候审?量刑如何?有没有可能缓刑或者不起诉?
对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介绍道:陈某的行为,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将燕窝交付同案人王某等人走私入境,偷逃税额585750元,属于数额巨大,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本罪的定罪
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牟利。
二、本罪的量刑
本罪的量刑上,存在3个档次2个分界线。50万元和250万元分界线。低于50万元属于第一档次,50万到250万元属于第二档次。250万元属于第三档次。
三、本案评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认为:
1、本案中,根据规定,陈某的案涉的金额属于第二档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如果不考虑其他情节,基准刑应该是在3年半左右。
2、陈某没有直接参与王某等走私团伙组织货物闯关绕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应该被认定为从犯,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一般可以减少20%—50%处罚。
3、陈某在案发后,如果存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一般可以减少10%—20%处罚。
4、本案中,陈某还存在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积极补缴税款,又存在认罪悔罪和弥补国家损失的表现,因此还可以减少30%以下处罚。
5、如果以上事实属实,没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吴律师认为:陈某最终可能判处1年左右的刑期,且有希望判处缓刑。当然,罚金是必须要交的,按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所以,如果行为人在被采取刑事措施后,吴律师建议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在公安侦查阶段,要及时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辩护,争取取保候审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则是可以阅到案件卷宗材料的。律师只有在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才能提出更加准确的辩护思路和方案,让有罪之人,罪当其罚。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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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璐
复核:夏靖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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