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2日,是第53个“世界地球日”。上午9时,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敲响法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污染环境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 000元;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侯某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 000元;两被告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已支付修复费用26 800元);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污染环境相关的经营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5月至案发时,被告人周某峰、侯某会、杜某颜(另案处理)在青岛市城阳区某饰品商行厂房内进行铜工艺品清洗加工活动,通过私设暗管、渗坑的方式,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由排水沟直排入生产车间外的沉淀池中,然后外排公共环境。经检测,厂房外总废水排放口废水中总铜浓度为33.2mg/L。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峰、被告人侯某会违反国家规定,通过私设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排放含铜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峰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会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峰、侯某会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险性,以及两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等情形,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周某峰、被告侯某会已预付修复费用26800元,其积极修复的行为能够保障被损害的环境资源得以及时修复,法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下一步,城阳法院环资审判庭将以“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携手为保护地球投资”,将环资审判工作做出特色、做出成效。(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肖芳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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