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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系列丨破产法官说破产——深入解读分析破产审判“淄博模式”要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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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官说破产

李兴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三级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主笔起草人,曾审结万鑫轮胎重整案、贵和集团等十二家公司合并重整案等多起案件,被评为淄博市“优化营商环境”先进个人。

开 篇

淄博是一座依托矿产资源发展起来的老工业城市,建陶、化工、钢铁、矿业等传统行业基数大、占比高,随着资源枯竭、要素成本上升、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全市转型升级任务重、阵痛期长。近年来,淄博中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把破产审判作为助力“优进劣退”、化解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切入,旗帜鲜明提出“只要淄博能发展,法院甘愿担风险”,聚焦“保市场主体”这一目标,突出挽救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制度创新,按照“重整保留原企业,运用清算救营业”原则,探索出一条以“生产不停、职工不散、市场不丢、税源不断”为主要特点的困境企业司法救治模式。

近五年来,淄博法院审结破产案件680件,释放土地资源15000余亩,化解不良贷款598.4亿元,斩断“担保圈”债务金额714.2亿元,保障24000余名职工再就业。临淄法院依法审理“金顺达系”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化解涉3个国家、6个省份、25家关联企业120亿元债务僵局。3次参加企业破产法立法修改,为国家破产制度改革贡献了“淄博方案”。

现推出破产法官讲破产系列栏目,通过立法渊源、实务总结、典型案例三维角度,深入解读分析破产审判“淄博模式”要素组成,以期更好地推动企业破产法有效实施,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破产审判“淄博模式”价值理念篇

以挽救为核心,彰显“破”“立”结合的司法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在国际外部环境剧变以及疫情持续影响的大形势下,广大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受到的冲击力度最大,影响范围最广。“保市场主体”是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顺应新形势新变化,淄博法院始终将“挽救”作为破产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理念,紧密围绕破产程序建立困境企业挽救体系,依法高效为困境企业减负纾困,有效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在高质量发展上迈出更大步伐。

一、立法渊源

破产法的功能不仅是保障企业公平有序清偿债务、规范退出市场,而且包括对其企业及其营业实业的保护与挽救。现代破产法均由破产清算与债务人挽救两方面的法律制度构成。破产挽救理念贯穿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主脉络。

立法体系导图

01

说明:

1.上图所引用法律条文,无明确说明的,均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对应条文;“司解二”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系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上图左侧为破产程序共性规定,右侧为三种具体程序特有规定以及相互之间程序转换;

3.图示“重整”系指传统意义上的“存续式重整”,不包括实务中的“出售式重整”。)

具体解读

02

1.《企业破产法》总则及普适性条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章至第七章规定了总则及三大破产程序即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所共通共用的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案件依申请启动制度、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等等,集中体现《企业破产法》关注效率的同时兼有对债务人企业及债务人营业拯救之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地位中立的管理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管理人可依法决定是否继续营业,并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管理人的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诉讼等相关诉讼、追回财产、审查债权等三大类特殊性权利,有效保护债务人及债务人营业,力促企业成功拯救。为确保管理人公平公正处理破产案件相关事务,法律对管理人资格与资质等进行了特别要求和限制,同时,赋予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等监督权力。

作为破产程序启动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有权对不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予以“驳回申请”。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担负起监督管理人、适时视情批准相关决议,如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等权力,依法保障重整程序依法推进。

2.《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种具体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至第十章分别规定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破产程序,同时规定了三种程序之间的转换条件。

2.1重整

重整程序又称为“破产保护程序”,在立法体例上位列三大破产程序之首。重整程序在挽救债务人方面具有突出的效用,被公认为是避免企业破产最为有力的制度。

为鼓励企业自救,法律将重整申请条件降低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为保障重整计划草案依法通过,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形下,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依法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力;为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诸如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等;从稳定债权人信心、增强各方合力,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角度,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企业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债务人企业股权对外限制转让。

为确保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能够轻装上阵,法律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2和解

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并称为“债务人挽救程序”。但与重整程序相比,和解程序对债务人企业挽救力度较为保守,如原则上和解程序不停止担保权行使,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也无重整程序中的强制批准权等。

2.3破产清算

相比“重整”“和解”系债务人挽救程序,破产清算程序旨在于终止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破产程序。

尽管如此,为体现法律挽救债务人的立法本意,法律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的转换程序:(1)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二、实务总结

01

坚持将重整作为破产程序首要选择

用足用活重整救治手段

一是将重整程序定位为挽救企业第一选项。深刻把握我国破产法“再建主义立法模式”要义,始终将破产重整作为困境企业司法救治的首要选择。2018年以来,淄博法院新收重整案件120件,占比近20%,是全国法院重整案件适用率的2倍。

二是推进山东首个“预重整”制度落地。发布全省首个《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通过创设“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高效有序衔接,减少企业重整成本、降低程序性费用。通过预重整,山东昭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语嫣丹青纸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盘活企业资产7.2亿元,稳定369名员工就业。

三是审结全国“出售式”重整第一案。借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破产重整案操作模式,对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探索适用“出售式重整”。通过该模式,一方面,“老公司”企业资产得以盘活、职工利益和就业有效保障、银行债权得到充分维护、普通债权得到相应比例受偿,实现了各方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隔断“老公司”与“新公司”原有债务联系,有效保障其不受到未处置债权的继续追讨,大幅提高了重整成功率。该案被誉为全国“出售式重整第一案”。

四是创设山东首例“清算式重整”。在山东万鑫集团系列破产案件中,法院在深入分析企业资产基础上,指导管理人对主业高效资产用重整程序予以保留,对低效资产开设处置通道,充分运用市场化方式招募战略投资人,最大限度挽救企业。最终,该集团15家企业中有8家重整成功,其中万鑫轮胎破产重整案件,疫情期间引入重整资金1.29亿元,解决了900余名职工就业问题,重整期间上缴税收2300余万元,入选全国法院服务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02

透视破产清算程序价值

推动“清算不破营业”成为常态

一是创新实施“行政许可平移”。立足保留企业“特殊资质”核心资源,加大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力度,推动在新企业全面承接原企业人员、设备、技术等生产要素前提下,行政许可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的转移。在万通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行政许可平移”,将原万通公司的环评、安评等资质平移至新竞买企业,消除了投资人后顾之忧,在不停产停业的情况下实现了新、旧企业的无缝衔接。山东新闻联播头条对淄博法院“一个牌照救活一个企业”的做法进行专门报道。

二是努力实现“破产财产整体变价”。在破产财产变价处置环节,坚持以“尽可能保证破产财产完整性,避免因财产拆分处置造成的价值贬损”为原则,积极维护企业营运价值。在淄博法院近3年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中,通过整体处置维护企业运营的达70%以上。在山东方成汽车悬架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对该公司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厂房等优质生产要素组合打包后“一揽子”处置,接盘公司山东汽车弹簧厂淄博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2021年,该公司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公布的第二批第一年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三是强化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在破产程序推进中,淄博法院始终强化人民至上理念,坚持“职工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是能动的、宝贵的、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只有与企业特定生产线相配备的职工,才能发挥最大效能形成生产力。”全力争取党委政府领导支持,加大与人社部门、战略投资人沟通力度,积极推动将接收企业职工作为竞买破产财产的前置条件,确保职工不因企业破产而下岗。在兰雁集团破产案件中,最终实现2015年8月14日“既是企业宣告破产之日,也是新项目落地之日,同时还是职工上岗之日”的良好效果。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1年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以下简称贵和集团)是以造纸为核心的大型民营集团企业。贵和集团因受互保企业牵连,加之市场周期性低迷、疫情等原因陷入困境,于2020年7月份由淄博中院裁定受理进入重整程序。重整程序中,淄博中院批准贵和集团继续生产经营,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营业,有效稳定了职工队伍和上下游市场。

重整期间,贵和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97亿元,净利润2426万余元,成功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保障了1500余名员工的就业岗位,有力地维护了地方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贵和集团债权人数超5000家,金融债权超过20家,针对重整程序中的诸多难题,包括合并重整范围、审计评估结果、重整投资人招募、共益债务等,淄博中院先后组织召开了三场大型听证会和多场小型听证会,为债务人、债权人充分沟通搭建了良好平台,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夯实了基础。贵和集团体量较大,淄博中院借助常态府院联动机制,最终确定由政府平台与贵和集团核心业务团队专项组作为重整投资人。2020年11月份,贵和集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次性表决通过包括重整计划在内的所有议案。淄博中院2021年12月31日,贵和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终结。该案被为2021年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2020年全国法院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重整案

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轮胎)是一家橡胶轮胎研发制造企业。自2015年,万鑫轮胎因受互保影响,资金链断裂,加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区域经济下滑,陷入困境,企业于2017年8月正式停产。企业负债总额近13亿元。2018年3月8日,淄博中院裁定受理万鑫轮胎破产清算的申请。后因具备重整可能,裁定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2019年12月12日,淄博中院裁定批准通过重整计划,2020年3月21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终结。

本案在重整计划执行中遇到新冠疫情,淄博中院指导管理人针对涉疫情相关法律及政策形成《企业疫情期间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并协调当地政府及时办理复工手续,发放带薪休假补助25万元,稳定了职工队伍;顺利完成当月3.9万条轮胎订单,维护了企业信誉。同时,协调、督促投资人在前期已支付1.3亿元基础上,如期支付剩余1.95亿元重整资金,保证了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同时,投资人作为地方招商引资企业捐款100万元用于抗疫,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该案入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防疫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案例三:行政许可平移的有益探索

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淄博临淄万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因经营过程中的对外担保问题陷入困境,2019年11月29日,淄博中院裁定受理万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16日审结案件。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为避免因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企业注销,原企业名下的若干资质作废,影响后续运营,淄博中院通过府院联动协调,将原万通公司环评手续直接平移、安评手续简化办理、消防手续因涉及改造重新办理,最大限度缩短了资质因清算被注销后再次审批的运营空白期,有效挽救了破产企业的行政许可资源。

同时,坚持以人为本,考虑到万通公司为福利性企业,公司108名职工中有45人为残障人士的实际情况,指导管理人将接收万通公司职工作为竞买破产财产的前置条件,确保职工不因公司破产而下岗,达到了职工稳定、生产稳定、社会稳定“三合一”的良好成效。该案作为全省法院唯一案例,入选全省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会活动“人民至上——全省政法机关‘我为群众办实事’故事分享会”。

转自:淄博中院 审核:白建忠 李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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