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邓某某盗窃案。
近日,这个姓邓的小伙,被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邓某某是一名“00后”,高中文化,无业,系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1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
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于2021年11月中旬用手机刷到一条招聘主播的抖音视频,后与对方私信联系。同年11月17日,对方三名男子(身份未查实)开车将邓某某接到一座大厦的房间内,以审核主播信息的名义,要求邓某某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密码等,邓某某遂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同时将自己的手机及银行支付密码提供给对方,邓某某在隔壁房间等候,后对方突然离开并将邓某某的手机及银行卡一并带走。
该银行卡被对方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经查,该银行卡涉案流水金额达111888元。后被告人邓某某通过自己另外一部手机,发现该银行卡内有被冻结的5000元,以及对方用自己的手机在网上购买了价格为8399元的苹果iPad。同年11月21日,该银行卡被解冻,邓某某遂将卡内的5000元钱充值到自己的微信,将对方购买的苹果iPad进行退货,8399元退回到邓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邓某某亦将该笔钱充值到自己的微信里。邓某某将这两笔共计13399元钱用于其他开支。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2022年3月22日,洞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邓某某的违法所得13399元(已追缴),上缴国库。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