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第二编第四分编第十九章
于伏海律师
本章的标题是《留置权》,没有节。留置权也是担保物权,既然属于担保物权,那就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也就是应当适用第二编第十六章对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那么,留置权这种担保物权与抵押权、质权有哪些不同呢?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先看法条:
民法典
第二编,物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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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本章共十一条。为了方便大家掌握,我将这些法条总结为以下问题:
一,什么是留置权?
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能够实现,有权将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暂时不予归还,如果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的这一权利就是留置权。
此时的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被留置的动产就是留置动产。
留置权是为了担保债权能够实现的权利,因此属于担保物权。
二,一般来说,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有哪些?举例说明。
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如下:
1,债务人与债权人具有合同上(下称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权人基于该合同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下称该动产);
3,债务人不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
4,债权人不向债务人返还或者交付该动产。
举例:
甲乙签署制造衣服的合同,约定甲为乙制造一百件衣服,乙在签署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提供制造一百件衣服的布料,甲必须在签署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这些布料制造成衣服,乙必须在签署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支付全部制造费用十万元。
签署合同后,乙按时提供了布料,甲在一个月内将这些布料制造成了衣服,乙未按时内向甲支付制造费用。
本案中,甲乙双方具有合同关系,甲依据该合同占有乙的布料及用这些布料制成的衣服。乙未按时支付制造费用。此时,甲有权留置这些衣服。如果乙最终确实无法履行债务,甲可以与乙协商将这些衣服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这些衣服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企业之间的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之间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有三个,如下:
1,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负有债务,我们仍然称之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2,债务到期之前,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任意动产。
3,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任意动产,即使该动产与该债务没有任何关系。
(图片来源于百度)
四,留置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依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九章的规定,留置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可以留置与该债务有关的动产;
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3,债务人未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五,留置权人负有哪些义务?
答:依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九章的规定,留置权人负有以下义务:
1,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不得留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3,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收取的留置财产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7,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8,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留置权人应当归还债务人;
9,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图片来源于百度)
六,债务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在留置权关系中,债务人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债权人留置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有权要求债权人不得留置法律禁止留置的动产;
3,有权要求债权人不得留置双方合同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4,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有权要求债权人留置财产的价值不得超过债务的金额;
5,有权要求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留置权人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债务人有权要求留置权人赔偿;
6,有权要求留置权人将收取的留置财产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7,应当与留置权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有权要求留置权人给予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8,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有权要求参照市场价格;
9,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10,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要求归还;
1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有权要求留置权人不得继续留置相关动产。
七,债务人负有哪些义务?
答:在留置权关系中,债务人负有以下义务:
1,如果债务人是企业,应当允许债权人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任意动产;
2,应当与留置权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留置权人给予的六十日以上的期限履行,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允许留置权人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债权数额的部分,债务人应当清偿;
4,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债务人应当同意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如果希望消灭留置权,留置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应当另行提供担保。
八,通过表格比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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