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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22〕10号
被告人章帅东,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75********,**族,籍贯:四川省天全县,本科文化,天全县**初级中学原党支部书记、校长,户籍地:天全县**镇**街**号,现住天全县**镇**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2021年11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天全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天全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帅东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贪污3万元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初,被告人章帅东在担任天全县**初级中学校长期间,利用全面管理学校事务的职务之便,安排该校副校长吴某某从学校违规设立的“小金库”中取出人民币13万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交给自己,用于归还自己的银行贷款。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章帅东归还了10万元,对其余3万元予以侵吞。
二、涉嫌受贿249665元的犯罪事实:
2011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章帅东在历任天全县**中学校长、天全县**初级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及实际负责学校具体行政事务期间,利用全面管理学校事务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王某某、李某某、应某某、张某某、高某乙、叶某某、陈某某等7人钱款共计24966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承揽天全县**中学综合楼周围平场和硬化工程的王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章帅东对工程的支持和关照,安排朋友高某甲在被告人章帅东位于天全县**镇**小区的家中,给予其用信封包装的现金5000元,被告人章帅东予以收受。
(二)2011年6月的一天,天全县**中学“三支一扶”教师李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章帅东为其设置了对应专业的教师招聘岗位,在天全县**中学被告人章帅东的寝室里,给予其“红包”2000元,被告人章帅东予以收受。
(三)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章帅东以资金紧张为由,以借为名,向与天全县**中学有供应旗杆、校牌等业务往来的天全县**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应某某索要3万元。应某某同意后,在天全县**镇某银行附近将3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章帅东。
(四)2014年年底的一天,承揽天全县**中学校门围墙等附属工程的张某某,为与被告人章帅东搞好关系,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帮助和支持,在天全县**镇“三品居”茶楼停车场,给予其现金1万元,被告人章帅东予以收受。
(五)2011年至2015年,天全县**中学食堂承包人高某乙,为感谢被告人章帅东对其食堂承包业务的支持和关照,分7次给予其共计4.2万元,被告人章帅东均予以收受。
1、2011年年初春节前夕,被告人章帅东在天全县**中学校长办公室里,收受了高某乙给的“红包”3000元。
2、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章帅东在位于天全县**镇**小区自己家中,收受了高某乙给的“红包”2000元。
3、2012年年初春节前夕,被告人章帅东在位于天全县**镇**小区自己家中,收受了高某乙给的“红包”5000元。
4、2013年年初春节前夕,被告人章帅东在位于天全县**镇**小区自己家中,收受了高某乙给的“红包”5000元。
5、2014年年初春节前夕,被告人章帅东在位于天全县**镇**小区自己家中,收受了高某乙给的“红包”1万元。
6、2015年年初春节前夕,被告人章帅东在位于天全县**镇**小区自己家中,收受了高某乙给的“红包”1.2万元。
7、2015年6、7月份的一天,章帅东在位于天全县**镇**小区自己家中,收受了高某乙给的“红包”5000元。
(六)2016年至2020年,为天全县**初级中学供应学生校服、军训服、床上用品、教师工作服等物品的四川**服装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叶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章帅东对其业务的支持和关照,每年以“返点”的形式,分6次共计给予被告人章帅东159465元,被告人章帅东均予以收受。
1、2016年国庆节前夕,被告人章帅东在天全县**初级中学校长办公室里,收受了叶某某用信封包装的7425元。
2、2017年国庆节前夕,被告人章帅东在天全县**初级中学校长办公室里,收受了叶某某用信封包装的22040元。
3、2018年国庆节前夕,被告人章帅东在天全县**初级中学校长办公室里,收受了叶某某用信封包装的27520元。
4、2019年国庆节前夕,被告人章帅东在天全县**初级中学附近,在自己驾驶的车里,收受了叶某某用信封包装的59200元。
5、2020年国庆节前夕,被告人章帅东在天全县**初级中学校长办公室里,收受了叶某某用信封包装的33480元。
6、202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章帅东在天全县**初级中学附近,在叶某某驾驶的车里,收受了叶某某用信封包装的9800元。
(七)2020年年初春节前夕,为天全县**初级中学提供学生床上用品的天全县**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章帅东对其业务的支持和关照,在天全县**镇**小区附近,给予其“红包”1200元,被告人章帅东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天全县教育局任职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清单,结算发票,教师招聘文件,采购学生床上用品合同,学生公寓用品购销合同,供货合同,记账凭证,汇款凭证,食堂承包协议书,服装加工承揽合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章帅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帅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帅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4966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及侵吞公款3万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章帅东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章帅东有索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章帅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帅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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