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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案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案
1、原制度第一条为“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新制度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原制度第二条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制度修改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应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3、原制度第六条为“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新制度修改为“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4、原制度第七条为“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制度修改为“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原制度第八条为“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有关人员;
(六)其他因工作原因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制度修改为“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十二)前述(一)至(十一)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6、原制度第九条为“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新制度修改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其中,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7、新制度新增第十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8、新制度新增第十一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9、新制度新增第十二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10、原制度第十条为“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同时,信息提供单位须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经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进行报备。”
新制度修改为“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同时,信息提供单位须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经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报送。”
11、原制度第十二条为“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新制度修改为“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2、原制度第十三条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新制度修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13、原制度第十六条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泄露、报道、传送。”
新制度修改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14、原制度第十七条为“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关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信息,并登记备查。”
新制度中予以删除。
15、原制度第十九条为“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新制度修改为“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16、原制度第二十条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新制度中予以删除。
17、原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为“深交所”。
18、原制度中第二十六条为“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新制度修改为“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19、原制度第二十七条为“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新制度修改为“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七:《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案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订案
1、原制度第一条为“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新制度修改为“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原制度第四条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 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新制度修改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3、在原制度第五条基础上新增第二款“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4、原制度第六条为“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新制度修改为“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5、新制度新增第七条“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附件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案
1、原制度第一条为“为加强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新制度修改为“为加强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原制度第二条为“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新制度修改为“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3、原制度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新制度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之日起半年内;”
4、在原制度第六条的基础上新增第三款和第四款“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5、原制度第八条为“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新制度修改为“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6、原制度第九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新制度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7、原制度第十一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新制度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8、原制度第十二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新制度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9、新制度新增第十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10、原制度第十三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新制度修改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1、原制度第十六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新制度修改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2-043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0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19号院A座7层705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上述议案1、议案3-8、议案10-17、议案19-21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7、议案9、议案18、议案21已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4月1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议案详情请见同日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11项、第12项议案、第13项议案、第14项议案、第15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需将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附件二)、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信函、电子邮件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22年5月11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19号院公司证券部
4.其他事项:
(1)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登记日按照上文第1点登记方式的要求办理会议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按照上述登记方式的要求,凭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在会议现场办理登记。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蓓
电话号码:010-59031997
电子邮箱:stocks@yuhong.com.cn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271”,投票简称为“东方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1)提案设置
股东大会对多项提案设置“总议案”,对应的提案编码为100。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陆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投票。若本单位(本人)没有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决。本单位(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日期:
附注:1、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2-031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4月11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1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桂福先生主持,全体监事经过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须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了《2021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预算报告是公司本着求实稳健原则,结合市场和业务拓展计划,在市场、国家政策等因素无重大变化的假设前提下,依据预计的合同收入和公司经营目标编制的。
特别提示:本预算为公司2022年度经营计划的内部管理控制指标,不代表公司盈利预测,亦不代表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能否实现取决于宏观经济环境、市场情况、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管理团队的努力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本议案尚须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符合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须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须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4月12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公告》。
七、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了持续和严格的执行,在公司经营的各个流程、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4月12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尚须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均按照其行政职务根据公司现行的工资制度领取报酬,年底根据经营业绩按照绩效考核体系对其进行考评。
公司监事报酬情况详见《2021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本议案尚须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其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且上述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4月12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4月12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结合监管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本次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须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4月12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公告》。
本议案尚须提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东方雨虹海南洋浦绿色新材料综合产业园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将东方雨虹海南洋浦绿色新材料综合产业园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从2021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4月12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12日
附件一:《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1、原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七)项分别为“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新规则分别修改为“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同时,在原规则第四条前两款基础上新增第三款及第四款,分别为:“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2、原规则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新规则修改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3、原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为“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以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新规则修改为“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以在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4、原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为“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新规则修改为“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5、原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为“监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对监事会表决事项,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新规则修改为“监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对监事会表决事项,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6、原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为“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新规则修改为“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7、原规则第四十六条为“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其中涉及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办理监事会决议公告等信息事宜的相关条款将于公司依法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
新规则修改为“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8、新规则新增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规则的修订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2-033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有关规定,现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4号)核准,本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13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5,824,17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5.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62.5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3,800,000.00元(含税)后的余额7,996,199,962.50元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1年3月12日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财满街支行开设的11050172790009999888账户内。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102,874.72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93,097,087.78元。
上述募集资金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100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不适用。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2021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
(1)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89,512.12万元。
(2)用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352,419.22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直接投入募投项目352,419.22万元。
(3)补充流动资金343,000.00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441,931.34万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14,378.37万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15,832.64万元,其中募集资金14,378.37万元,专户存储利息扣除手续费1,143.98万元,未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310.29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于2008年12月13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公司2013年9月6日、2013年9月26日分别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第一次修订;经公司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18日分别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第二次修订;经公司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14日分别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进行第三次修订;经公司2022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拟进行第四次修订,尚需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从2008年9月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的相关事宜,公司连同保荐人中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保定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洋浦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金丝楠膜材料有限公司、东方雨虹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连同保荐人中金公司与各专户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各家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详见2021年3月24日、2021年3月27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1,143.98万元,其中扣除手续费2.92万元,未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310.29万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 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情况:无。
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1年4月6日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已投入89,512.12万元,其中: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高分子防水卷材建设项目项目累计投入3,927.85万元;年产2,700万平方米改性沥青防水卷材、2.5万吨沥青涂料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累计投入2,951.43万元;年产2万吨新型节能保温密封材料项目累计投入7,656.41万元;广东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花都生产基地项目累计投入15,318.88万元,保定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累计投入10,146.11万元;东方雨虹海南洋浦绿色新材料综合产业园项目累计投入2,097.69万元,重庆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累计投入5,033.70万元;南通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累计投入1,427.80万元;吉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累计投入3,077.38万元;年产13.5万吨功能薄膜项目累计投入7,893.47万元;东方雨虹新材料装备研发总部基地项目累计投入9,887.92万元;年产15万吨非织造布项目累计投入20,093.49万元。
2021年4月7日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89,512.12万元。上述事项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21)第110A005237号《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本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公司已将上述资金由募集资金专户转入本公司其他银行账户。
4、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临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如下:
5、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情况:不适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1年度,本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附件:
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2日
附件:
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注:2021年度,本表涉及的募投项目均在建设中,尚未产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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