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杜某某、戴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6民终804号
审理过程:
1、一审认定: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考虑,并结合原、被告双方各自就行使探望权提出的方式和时间、原告目前在舟山工作居住、女儿一直居住在绍兴这一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行使探望权以每月两次为宜,具体时间由本院酌情确定。
2、一审判决:一、原告杜某某自2019年1月起可于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周末对女儿杜某行使探望权一次,具体为周日上午9时至晚上19时,由原告杜某某负责接送,被告戴某应予协助配合;二、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二审认定:本案中,杜某某、戴某离婚诉讼时,仅判决婚生女儿杜某某(女儿)由戴某抚养教育,杜某某支付抚养费至杜某某(女儿)成人自立,并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现双方对探望权引发争议,一审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考虑,并结合双方工作居住及女儿居住绍兴的实际情况,判决杜某某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周日上午9时至晚上19时可对女儿杜某某(女儿)行使探望权一次,当属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戴某作为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尊重对方所享有的探望权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4、二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1、可于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周末对女儿杜某行使探望权一次,具体为周日上午9时至晚上19时,由原告杜某某负责接送,被告戴某应予协助配合。
2、现双方对探望权引发争议,一审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考虑,并结合双方工作居住及女儿居住绍兴的实际情况,判决杜某某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周日上午9时至晚上19时可对女儿杜某某(女儿)行使探望权一次,当属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探望权,具体的时间为周日上午9时至晚上19时。这是当前探望权诉讼的一个重要的点,就是能不能过夜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探望权与抚养权的界限。二审上诉案,二审法院审查的是一审判决的合理性,注重从各方的利益角度,来考量,一审判决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9)浙06民终80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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