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势的银行败诉了。河南周口,张某在1997年去银行存款1.8万,员工杜某向其出具存折并加盖银行印章。直到2022年的今天,张某拿着存折无数次去银行取钱,银行都拒绝支付。理由在于双方不存在存款关系,张某没有把钱交给银行,而且存折上的印章是圆形,而银行的章是椭圆。
因员工吕某已经去世,张某只提供97年的存折,存折上有吕某的签字章而且钱已经交给吕某。而银行称当天并未收到钱,并且提供附近分银行当时其他人的存折证明是椭圆章。最终,法院还是判决银行应当支付张某1.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来源鹿邑县法院)
#法仪说法#
即便张某最终是拿到了这1.8万元,但是他还是亏大了。1997年的1万多块钱的价值比2022年的今天价值高多了,那时候很多地方还是存在万元户的概念,所以张某的损失很大。
但是法律是不会要求银行弥补这些损失的,因为这些都是市场交易下的正常变动,况且张某也没有因为这1.8万实际获得相应利益的损失,法律不会对不可知的利益做出判断的。
张某主张自己交了1.8万,存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银行则说自己没有收到钱,不存在储蓄法律关系,自己没有理由给钱。因为经办人吕某已经去世,在没有真实监控的情况下,法律必须做出判决,那就只能依靠证明规则来进行判断。
在案件事实确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而这里的证明程度不需要达到完全真实可行的高度,只需要达到高度的可能性即可,就是让法官相信有这回事即可。
本案中,张某已经向法院提交当时办理的存折,银行只是认为盖在上面的印章不对,虽然提供了其他分行当时的印章,但其他分行的印章不能代表该行情况。因此就足以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就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已经将涉案存款18500元存入银行,银行应保证张某取款得存款,并且应将涉案存款18500元及利息支付给张某。
至于银行辩称涉案存折上的盖章非本公司业务章,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并没有推翻张某的说法在法官心中的看法,最终自然要败诉。
张某胜诉了,也败诉了。胜在了法律,败在了时代。#周口头条#(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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