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一天还没有住,装修工人居然住在我的新房里,突发疾病死亡,新房变凶宅,让我怎么住?”田女士一怒之下,把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5.5万元。
事情还得从2020年说起,田女士用自己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子购买后,田女士想要好好装修一下,她千挑万选 ,选中了北京的一家装饰公司,并签订《装饰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装饰公司为田女士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期限为60日,工程款5.45万元。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就开始施工。
田女士对这套房子特别上心,可让田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一个月后,居然从她的新房子里传出了死讯,自己一天没住,谁在房子里死了呢?
原来,装饰公司雇佣了孟某等人对田女士的房子进行装修,工人孟某为了方便,白天在田女士的房子里做工,晚上在田女士的房子里休息,其他工人则回家休息。工期进行了一个月后,孟某在晚上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孟某为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
这下,田女士可急坏了,自己一天还没住呢?按照民风民俗,自己的新房会被视为“不祥之地”、“凶宅”,在和装饰公司商量无果的情况下,田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装饰公司赔偿田女士房屋价值贬损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并支付田女士房屋租金2.4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等。(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法律问题,装饰公司对于整件事情的发生是否有责任,应当赔偿损失吗?
释案说法
装饰公司对于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装饰公司在为田女士的房子进行装修时,二人签订的是《装饰施工合同协议书》,装饰公司又雇佣了孟某等工人进行装修,根据合同约定,装饰公司、孟某等工人对于田女士的房屋仅有装修以及因装修而产生的必要生活行为,不包括孟某在田女士房屋内居住的行为。这明显超出合同约定以及一般人的生活认知。
孟某和田女士没有任何关系,自己的新房死亡一名非亲属关系的人,作为田女士是不可能正常接受的,对该房存在忌讳、不安、恐惧等抵触心,也是正常现象,也导致了田女士迟迟未敢入住新房。
装饰公司对于自己的工人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过错,给田女士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装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是否需要赔偿25.5万元的全部损失呢?
孟某死在新房里,对于新房确实造成了贬值,装饰应当承担房屋价值贬损损失,本案实际的损失系房屋价值,田女士确实也为此事困扰了很长一段时间,但不属于精神赔偿的范畴,而装饰公司如期交房,田女士完全可以入住新房,不用租房住。
最终法院判处装饰公司赔偿田女士房屋损失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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