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住宅的改善性措施,最头疼的就是装电梯。当然这方便高层居民,但对低楼层的居民带来的烦恼也不容忽视,因而引来反对声不断。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低层业主当时没有出资增设电梯,那么在加装电梯后,要求使用电梯,从法律的角度能否得到支持?
住在三层的年近八旬的底层居民因为增设电梯带给自己很多的不便,因而拒绝交付增设电梯费用。然而在电梯安装之后,发现对自己出入很有益处,于是决定补交安装电梯的相关费用,然后使用电梯上下,却被其他的高层业主拒绝。为此。这位老人把32名业主告上法庭。
值得指出的是,这个小区有一栋九层住宅楼,共有47位业主,当初在商议安装电梯的时候,年近八旬的三层业主与其他12名业主反对加装电梯,自然也没有出资。
只不过,在电梯开始运行后,这位老人要求缴纳相关费用使用电梯,却遭到拒绝,。高层的居民认为,当初由于这位的反对,导致加装电梯工期延后,所以即便是这位老人补交所有的费用,也不允许使用。对于这种纠纷,法院支持这位老人申请使用电梯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部电梯尽管是新增的设备,作为小区业主,尽管没有缴纳电梯安装费用,仍然拥有电梯使用权。这是因为尽管是新增的电梯,因为它不可避免使用这栋房子的公共部分,比如地皮空间,电梯要附着墙体这些共用部位,因而从属性上来说,新增电梯应属小区共有部分。因此,这位三层的业主与其他业主一样,对电梯共同享有使用管理权。
法理认为,作为新增电梯,老人有权拒装加装电梯,这是人权的一个最基本的表现。即便是后来反悔申请使用电梯,也是正当的权益。因此对于老人交钱后正常使用电梯,业主不能拒绝。
更何况,这位业主年近八旬,住在三层,对电梯的使用很有必要,于情于理,都应该支持享用电梯。因此,允许这位业主在支付相关加装费用后,搭乘电梯,合乎法理及情理。
按照约定俗成,对于年近八旬住三楼的老人,在自愿缴纳电梯安装款项之后,再拒绝合理合法使用电梯,不符合传统的尊老爱幼,更是与现在的社会价值观相违背。
因此,尤其是在对老旧小区的改造过程中,譬如加装电梯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一定要遵循合理合法合情的原则,业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在商议加装电梯这样的社区提升过程中,相关业主要增强对新事物的前瞻性,充分预计到自己将要其中分享到的权益与便利。
总之,加装电梯一定要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有所兼顾,共同遵循约定俗成,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也只有这样,才能营造舒适幸福的居住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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