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委员会提议,将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反向收费机制,以进一步打击欧盟内部的增值税欺诈行为,并将现有措施的执行时间延长到2025年12月31日为止。提议当中还提及到,对于高风险的商品的反向收费机制应用以及快速反应机制(QRM)。
高风险商品/服务包括:
商品:手机、计算机芯片、微处理器、高保真设备、新旧车辆和贵金属。
服务:碳信用、天然气和电力、云计算和VoIP,以及绿色能源证书。
什么是增值税反向征税?
当欧盟当地的企业买家从其他欧盟国家/地区的供应商处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反向征税将记录增值税交易的责任从卖方转移到该商品或服务的买方。
通过这种方式,它消除或减少了卖家在供应地所在国家/地区进行增值税登记的义务 。如果供应商因与根据反向征税提供的服务或商品相关的成本产生任何当地增值税,他们可以通过欧盟增值税退税来收回这些费用。
增值税反向征收如何打击增值税欺诈?
在过往,贸易商A在英国注册成立公司并申请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后(以下B、C、D、E公司均为在英国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从其他欧盟成员国免税进口商品,而后A将该商品在英国境内以含税价销售给贸易商B,此后,A公司不但不就该笔销售收入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反而“人间蒸发”,携税款突然消失。
然而,此销售链条并未就此中断。B公司在以含税价格购进商品后,又在英国市场继续以含税价格销售给C公司,B公司在销售后作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其购进商品时向A公司支付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按此模式,C公司又将该商品销售给境内的D公司,D公司又销售给境内的E公司,而E公司最终又将该商品出口至欧盟其他成员国。
按税法要求,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政策。那么E公司将上述商品出口至欧盟其他成员国后,可向税务局申请退还其在购进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在上述经销活动链中,A公司未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而E公司又向税务局申请退还增值税,这样的循环式骗税使国家税收蒙受了双重损失。
而在增值税反向征税制度下,在欧盟境内进行B2B交易的卖家不再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而企业购买方则在此购销活动中成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在采购了含税商品后,必须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彻底杜绝了这种循环式骗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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