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绵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以次充好、低价高卖、与实物不符、霸王条款……你遇到过这些状况吗?该如何维权?一起来看看。
2021年1月,消费者唐先生在游仙区某楼盘购房时,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支付定金30000元。
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唐先生发现该企业隐瞒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仅有50年而非70年”这一重要信息,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多次协商要求退还定金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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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仙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调查核实消费者唐先生提供的证据,并到楼盘销售处调查确认该企业土地使用权是50年而非70年,房源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告知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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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解中,唐先生认为普通商品住宅用房产权年限一般是70年,商家的房源认购协议书未注明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告知内容不一致,因此要求退还定金。
商家则认为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唐先生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房源认购协议书》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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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工作人员向商家宣讲该房源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一致,房源认购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
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唐先生支付的购房定金30000元。
普 法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商家发放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未注明该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是50年而非70年,销售员在唐先生签定购房协议时也未尽到告知义务,需承担责任。
同时,商家出具的房源认购协议书未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内容进行告知,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该房源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属于无效合同,商家应退还定金。
绵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记者:王海波
责编:王跃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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