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一到过节的时候就杀猪,这也是流传了很多年的习俗。在东北甚至有杀猪菜,而这种菜也非常有名。
不过,现如今在农村也不能随随便便就杀猪了,私自杀猪卖肉更不行了。如果被市场监督局发现,有可能会被罚款最低10万块。
2019年10月8日,老农杨大叔把自己辛辛苦苦散养的猪给宰了。
街坊邻居都知道杨大叔养的猪没喂猪饲料,所以知道他杀猪的街坊邻居都来抢购。
他这头猪杀完后得了150斤猪肉,他没有选择把肉全部卖给村民,只卖了117斤;他还留了14斤自己吃,剩下的30多斤就让侄子拉到县城的猪肉摊去售卖。
说实话,如果不是让侄子拉着33斤肉上城里肉摊售卖,或许杨老汉就不会被罚十万块钱了。
那么问题来啦,即使杨大叔的侄子把肉拉到县城猪肉摊去售卖,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是如何知道他是私自屠宰的猪肉呢?
原来,杨大叔侄子售卖私自屠宰的猪肉,被人举报了。(没经过检验检疫的肉上面没有戳)所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也非常重视这件事,就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罚了老杨十万块钱。
这头猪就算全卖了,按当时的市价,22元一斤乘以150斤也不过3000多块钱,一下就罚了他十万,所以杨大叔感觉非常委屈。
不服气的杨老汉就选择了上诉。
不过,上诉后的结果并没有改变。
朋友们可能觉得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十万太多了。
实际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涉案货值不足一万的,可处以10万至15万元的罚款。如果货值金额达到一万元以上,处货值金额15到30倍的罚款。
也就是说,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杨大叔的处罚并不是顶格,而是最低标准。
当然,在《行政处罚法》第4条中,有这样的规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21条是这样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个农民辛辛苦苦干多少年才能攒十万块钱呢?
杨大叔把希望寄托在上诉上,但上诉后,法院依然是判他败诉。
法院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合情合理。
虽然不懂法的老杨感觉非常憋屈,觉得自己只是卖了100多斤肉,而且都是卖给了熟人。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第4条和第21条的规定啊!自己养的猪味道更好,根本不会造成危害后果,为什么不按照这两条规定撤销对自己的处罚呢?
但
今昔非比
,私自屠宰如果售卖的确不合法规。
当然,杨大叔也觉得,自己的确私自屠宰了自家养的猪,自己也认售卖了一部分,但他觉得自己并没有造成什么不好的后果,希望能网开一面,少罚一些。
结果依然让他失望,经过两次判决,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本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我们再说一个案例:案件来源于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田大叔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依靠种庄稼得来的粮食养了几头猪。猪养肥之后,他就私自屠宰了。
也不知道是巧合还是其他原因,市场监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事发当天正好碰到他售卖私自屠宰的猪肉。
工作人员发现的时候,田大叔已经售卖了一斤二两的猪肉。他是以25元一斤售卖,共得到30块钱。根据当时养猪的成本计算出,田大叔售卖的这一斤二两猪肉获利0.58元。
市监局一纸罚单开出来,罚款田大叔十万元。
接到这个行政处罚时田大叔慌了。
当然,对于这个处罚他也是非常不理解的。毕竟祖祖辈辈养猪,逢年过节的时候杀猪卖肉也很平常,现在为什么私自杀猪卖肉就违法了呢?
而且还罚款十万块钱。
这让田大叔非常不理解。
所以,看到市监局开出的十万元罚款田大叔拒绝签字,还选择状告市监局。
市监局对他处以十万元的罚款是有依据的,而且还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杨大叔的经历一样,那条规定我就不过多赘述。
接到行政处罚的田大叔非常委屈,自己宰杀的166.56斤猪肉为什么收缴了也就罢了(其实我很好奇这些猪肉是如何让“销毁”的),刚卖了一斤二两猪肉,获利不到一块钱就罚自己十万块钱,处罚太狠了吧?
所以田大叔希望法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条和第21条规定,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而他认为自己违法程度微乎其微,根本就不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非常适合第四条和第21条的规定,而免于处罚。
而市场监督局则认为,他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虽然不足一万元,但对他的处罚也是最低。如果顶格处罚就是15万了。(按照规定是处10至15万罚款)
田大叔认为:市监局的确是按最低标准处罚的自己,但他们为什么不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和第21条规定对自己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不予行政处罚呢?
市监局的理由是,虽然老田只售卖了一斤二两猪肉,但他所售卖的猪肉是未经检验、检疫。而且他只售卖了一斤二两猪肉是因为发现及时,如果发现得晚,相信这100多斤猪肉都会流入市场。所以,虽然他所售卖的猪肉价值30元,也符合私自屠宰的猪肉不足一万元,罚款应当在10到15元区间内的条款。
所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老田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有的网友说自己杀猪可以,但是别售卖。
说实话,对于这样的说法,我也不确定了,毕竟自己杀的猪的确是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有明白的朋友可以给大家分析一下,自己养的猪可以不经过检验检疫就私自屠宰吗?
我个人觉得,监管局对屠宰场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
虽然像杨大叔和田大叔屠宰自己养的猪售卖危害性的确不大,但更多的是阻止那些不法商贩屠宰病、死猪,如果让这样的猪肉流入市场,那危害性太大了。
还有,为什么现在屠宰牲畜要检疫?
我们平常百姓可能感觉不到,但对运动员来说,还真不敢随便吃一般市场上卖的肉。
相信大家都理解运动员兴奋剂检查,如果有的运动员不小心吃了含有瘦肉精的肉,那很有可能被检测出兴奋剂呈阳性。
所以大家能理解为什么猪肉、羊肉、牛肉等等,这些家畜要到正规的屠宰场屠宰吧?最起码在这些屠宰场有正规的检疫程序。
如今我们不能说:从古至今,农民养猪都是在自家屠宰啊!为什么现在就不行了?
对于这样的说法,我想说,为了自己的安全,严格地检验、检疫是非常有必要的。入口的食物一定要从严处理才行。
猪肉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一种肉食,而猪的历史要追溯到4000万年前。有迹象证明,家猪的饲养可能来自亚洲或者欧洲。
在我国发现最早的家猪,一般认为是距今约8000年前的河北省。
当然,农村自家散养的猪味道和口感更好,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未经检验检疫,私自屠宰的确不可法规。
所以,我希望像杨大叔和田大叔这种悲剧别再重演,如果真想屠宰自己的猪,一定要经过检验检疫局的检疫。
(徐江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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