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部门投资城市水行业的方式包括服务合同、管理合同、特许权合同、租赁合同等八种方式,这八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私人部门的参与程度、公私部门的风险、私人部门的自主性和责任、所需要的资本支出、合同期限以及和消费者的合同关系等方面。
按照资产所有权的归属,这八种私人部门的投资方式可以被分为两组:第一组是公共所有权,包括:服务合同、管理合同、租赁合同、特许权。第二组是私人所有权,包括:BOOT以及其变形BOT和BOO 、反BOOT、联合所有权或合资公司、完全出售。
1、服务合同
私人部门投资城市水行业的最简单的方式是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的内容包括读水表、发帐单、收水费和提供某种单项服务如安装水表等。在服务合同中私人部门仅提供短期形式的资产,它期限较短(一般一年到五年),私人部门可以通过投标获得服务合同。
在服务合同下,用户继续向公共水务公司付费,私人部门只是代理收费。公共水务公司和私人部门签定合同为其提供的服务付费,付费多少主要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如读表数和发帐单数等。
2、管理合同
管理合同是另一种较为简单的私人部门投资水行业方式,但比服务合同相对复杂,因为私人部门在管理合同中要提供一整套的服务,包括饮用水和污水生产设备和传输设备的运营、维护、读水表、发帐单和收水费等,管理合同通常是五年期,私人部门也需要通过竞争才能获得管理合同,但无须承担投资风险和商业风险。
在管理合同下,用户继续向公共水务公司付费,私人部门只是代理收费,根据签定的合同,公共水务公司根据私人部门提供的服务(如读表数和发帐单数)付费,付费主要根据水和污水的生产量、销售量、用户数、维护管网长度等因素决定,管理合同付费通常还包括一部分奖励付费,这部分付费跟运营成本的降低程度及水费收缴的比例挂钩。
对私人部门而言,选择服务合同还是管理合同优缺点大体相同,只是管理合同对私人部门的资金和技术等综合实力上要求更高。当私人部门对城市水行业进行进一步深度投资的条件不具备时,或考虑进一步深入投资,希望了解更多的市场和企业的信息时,私人部门一般首选管理合同的方式以便了解信息、熟悉市场进行下一步投资决策。
3、特许权合同
特许权是指政府将20-40年限的长期合同给一个私营公司,私营公司对所有资本投资、运营和维护负责,在特许权期间资产所有权归公共当局所有
在特许权方式下,资产所有权名义上归公共当局所有,但在特许权期间,获得特许权的私人部门对资产拥有排它性的使用权,并对城市水系统的运营、维护和新增投资负完全责任。私人部门的收益完全来源于用户收费,由用户和特许权获得者签定合同,而不象在服务合同和管理合同下是用户和公共水务公司签合同。
4、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特许权合同,它允许私人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公共当局租用设备,公共当局保留所有权并对城市水系统的融资和扩张负责,即公共当局负责资本性支出,私人部门负责运营资本的融资,并且承担系统每日运营的商业成本,租金支出取决于资本性支出的债务成本。
私人部门往往通过竞争获得租赁合同,由于租赁合同应用范围有限,其管制制度要比在特许权方式时简单。当公共水部门运营效率较低或水费收缴比例较低时,采用租赁合同将是一种较好的选择。租赁主要通过在合同中设定的条款进行管制,通常在租赁合同中要承诺水价上涨幅度以降低商业风险和管制风险。在租赁合同下,用户和租赁方签约并由租赁方收缴水费。
5、BOOT
BOOT是指“建设—运营—拥有—移交”的英文缩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式。其含义是: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为该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私人部门),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运营期间项目公司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所得收益作为项目偿还债务及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将项目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有时,在特许权期结束以后,也可以通过协商机制私人部门继续保持所有权或参与经营。
BOOT合同适用于新项目建设,在城市水行业,BOOT合同比较适合用来建自来水厂或污水处理厂,而不适合用来建自来水管网和污水管网。在特许权期内,私人部门有权向用户收取费用,但要承担融资、建设、汇率和价格调整的风险。BOOT合同中通常要求政府承诺提供一定的处理量,私人部门要承担政府不能兑现的风险。如在污水处理厂的BOOT的合同中,政府通常要承诺一定的污水处理量,同时污水质量要有一定的标准,但在实践中政府能否保证承诺是私人部门要承担的主要风险。
BOOT的一个变形是BOT,是指私人部门的角色仅为建设和运营,之后就将产权给公共当局。另一个变形是BOO,是指所有权不转移给公共当局,而是保留在私人部
门。
6、反BOOT合同
在一些经济或政治风险很高的国家,私人部门公司对参与BOOT投标无兴趣或需要更高风险补偿才进行投资。这时,可以让公共部门融资和建厂,然后让私人部门在较长时期内运营,私人部门每年支付一定费用给公共当局以覆盖投资成本,最终所有权归私人部门所有。
7、部分出售或合资公司
在城市水行业中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最初阶段,将所有投资和运营的责任完全交给私人部门并不合适。由于存在外部政策风险,需要将资本投资和运营分开以吸引私人部门投资城市水行业运营,这时如果需要比服务合同和租赁合同更进一步的私人投资方式,合资公司也许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在合资方式下,私人部门和公共当局根据一般商业原则组成一家公司,最初双方有相同或大致相同股权,公共当局会按计划陆续退出以让私人部门保持控股地位,但公共当局一般会保持“金股”,特殊情况下使用以行使一票否决权,通常董事会席位中私人部门占多数以便于日常经营。
合资公司良好运作的基础是要求通过合作协议以详细说清公私双方关系、公司运作机制和利润分配方式。运作良好的合资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市场信誉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这就有助于公共部门控制债务规模。
城市水行业的特点要求建立一套持续的公共监管的系统。对私人部门拥有的水务公司,公共监管责任将更大,管制制度将更复杂。但在一个管制制度很差的国家,合资公司方式由于董事会既代表公共部门又代表私人部门,合资公司将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管和运营方式。
8、完全出售
完全出售一方面是因为私人部门希望将运营和维护打捆以提高效率,另一方面是因为公共部门希望通过出售获得收入。完全出售可以通过招标也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出售。出售的价格主要取决于现金流的贴现价值,而不取决于资产的帐面价值,它主要根据政府所允许征收水费的价格水平和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调整价格水平的历史记录等资料计算。
在完全出售的情况下,公共部门进行管制的角色将更加严格,因为公共自然垄断权已经完全转移给私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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