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刘春兰、米福来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30日,《通州时讯》刊登《寻找通州印记征集老照片》一文,面向社会征集90年代以前的老照片,并将相关活动时间、参与规则、征集范围予以公布。该文载明活动由《通州时讯》、通州电视台、丽新照相馆联合发起,参与者应将老照片提交至丽新照相馆,征集到的老照片将会举办专题展览对外展出,或者制成精美画册永久保存。随后,二原告自愿将31张老照片提交至丽新照相馆参加活动,其中包括涉案照片。二原告在该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并领取了奖品。2009年9月17日,丽新照相馆将二原告提交参与活动的31张老照片全部退还给二原告。
2019年5月16日,二原告发现丽新照相馆将涉案照片悬挂在其潞河店营业场所,其中两张为刘春兰与他人的合照,一张为米福来单人照。二原告提出异议,丽新照相馆在收到异议当天将涉案照片撤下,停止在其营业场所悬挂。2019年5月29日,丽新照相馆的法定代表人李惠君到二原告家登门赔礼道歉。
二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丽新照相馆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9275元、照片冲印费24元、材料复印费55元;2、请求判令丽新照相馆将其在北京市通州区丽新照相馆潞河店营业场所墙上悬挂的三张翻拍复制相片归还二原告,并将十年前二原告提供的所有照片从电脑中删除;3、本案诉讼费由丽新照相馆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二原告参加由丽新照相馆主办的“寻找通州印记”老照片征集活动,并免费提供了几十张老照片参加评比。活动结束后,《通州时讯》予以报道“寻找通州印记老照片征集活动圆满结束,于200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在丽新照相馆对外免费展出”。此活动早在2009年9月30日结束,二原告提供参展照片仅为支持此活动,并不是长期免费使用。2019年5月16日上午,二原告发现丽新照相馆在其潞河店营业场所悬挂二原告十年前提供的老照片3张(以下简称涉案照片)。二原告针对此事报警。二原告认为丽新照相馆以营利为目的对二原告的照片进行广告展示,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故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丽新照相馆辩称,丽新照相馆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二原告的肖像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丽新照相馆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二原告的照片。2009年4月丽新照相馆举办“寻找通州印记老照片征集活动”,并将相关的活动时间、内容、参与规则、征集范围等在《通州时讯》报纸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中明确写明“征集到的老照片将会制成精美画册永久保存”。二原告积极参与该项活动,自行将照片提交给丽新照相馆,丽新照相馆对照片进行电子扫描后参加活动。二原告在该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并领取了奖品,故丽新照相馆取得照片是通过合法途径,丽新照相馆在其潞河店“记忆板块”部分悬挂是对老照片征集活动的表现方式,且该板块的照片均定期更换。丽新照相馆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对涉案照片进行使用,也未进行大范围广泛宣传,故不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二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丽新照相馆提出要将涉案照片删除后,丽新照相馆立即将涉案照片连同相框全部摘除销毁,复制件也已销毁。
第二,二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等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且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请法院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二原告于十年前将涉案照片自愿提交至丽新照相馆处,其目的系参与老照片征集活动,虽主办方明确表示征集到的老照片将会举办专题展览对外展出或者制成精美画册永久保存,但并未授权丽新照相馆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展示。现丽新照相馆未经二原告同意,将涉案照片展示于其潞河店营业场所,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理应对其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丽新照相馆陈述其悬挂涉案照片时间很短,二原告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能举证进行有效反驳,且丽新照相馆在收到二原告异议当天便及时摘下涉案照片,并无证据显示二原告存在精神损害,故二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二原告要求赔偿照片冲印费、材料复印费的诉请,该等费用不属于二原告因肖像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不予以支持。对二原告要求丽新照相馆将涉案照片的翻拍复制相片归还并删除所有老照片的诉讼请求,丽新照相馆在庭审中自述已经将相关照片复制件全部销毁,此外,鉴于老照片征集活动在开始之初便已明示征集的照片将被永久保存,二原告参与征集活动视为其对参与规则的认可,故该项诉请缺乏合理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春兰、米福来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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