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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王红玲、祁志峰、彭静、倪闽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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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王红玲

早日出台粮食安全保障法

“当前,我国粮食安全仍面临严峻形势,迫切需要加快粮食安全保障法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用法治的方式守住管好‘天下粮仓’,保障国家粮食安全。”3月4日,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王红玲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粮食安全,国之大者。王红玲委员告诉本报记者,在202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好初级产品供给是一个重大战略性问题,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饭碗主要装中国粮。保证粮食安全,大家都有责任,党政同责要真正见效。

“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对粮食安全保障立法工作提出专门要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把保粮食安全纳入‘六保’任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立足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全局要求,作出了确保粮食安全的工作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因此,加快推进粮食安全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加快实现粮食安全从政策治理向依法治理的根本转变,在更高层次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王红玲委员表示。

“据我所知,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2021年,国务院修订出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浙江、广东、贵州、四川等地出台了专门的粮食安全保障地方性法规。可以说,推动粮食安全保障法早日出台,目前已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王红玲委员说。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祁志峰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数据安全保护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日益广泛,在为社会带来效益提升的同时,也对公共安全、公民权益带来风险。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祁志峰在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对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尚处于初级阶段,在要求企业加强自身规范运营的同时,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措施,加大对网络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祁志峰委员看来,伴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继施行,我国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但与频发的数据泄露、数据侵权等现象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保护仍是备受挑战的课题,数据权利保护呈现复杂局面。

祁志峰委员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方案。采访中,祁志峰委员向记者介绍了陕西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批涉及快递、医疗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件。“除了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还要求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推动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系统治理。这类案件的办理就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

祁志峰委员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能动履职,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解决相关行业存在的问题,为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

积极探索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增加了建立妇女权益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检察机关而言,开展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一方面可以通过检察监督弥补多责任主体的协同性不足问题,有效解决“九龙治水”难题,督促相关部门尽责履职;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法律救济的刚性,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监督人身保护令等制度机制落地落实,对危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进行及时惩治和预防。

对此,彭静委员建议,最高检应以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契机,加强与最高法、全国妇联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积极探索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助力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首先是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明确对家庭暴力可提起公益诉讼。”彭静委员表示,我国2015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需要公权力的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修订时增加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条款。同时,可授权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起妇女权益保护类民事公益诉讼,加大司法保障。

为更好地发挥其他主体的专业性维权优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彭静委员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可以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对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弥补这些主体在提起公益诉讼时的诉讼劣势,可以规定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此外,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妇联等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的协作,通过建立线索移送、案件信息共享、联合调查等机制,形成妇女权益保护合力。”彭静委员最后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倪闽景

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双减”产生联动效应

“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双减’政策的出台,互相产生联动效应,一方面可以促进家庭教育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可以落实‘双减’的要求。”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倪闽景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双减”政策实行半年多,校内外生态发生了重要变化。倪闽景委员注意到,上海的博物馆、科技馆等科普场所出现了一票难求的现象,家长与孩子间的亲子活动更多了。“从统计数据来看,学生的作业量下降,各省市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机构‘营转非’完成率为100%,上海学生的近视率也首次下降。”

然而,社会上也不乏顶风作案者。据媒体报道,教育部正在制定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校外培训行业中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界定。

倪闽景委员认为,对于无证无照培训机构或个人,要坚决取缔,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正规培训机构违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应作出暂停招生、限制招生,甚至关停等处罚。

“还可以为每个培训机构设置唯一的二维码并进行登记,以便查询其真实性。”倪闽景委员进一步解释道,“最主要的是通过第三方进行资金监管,杜绝卷款跑路的风险。”对于合理的辅导需求,倪闽景委员建议,可通过学校加强课后答疑、教育部门建设公益性网络辅导平台给孩子作相应辅导。

如何才能更好落实“双减”政策及家庭教育促进法?倪闽景委员告诉记者,一方面,学校老师应提高家庭教育的指导能力;另一方面,家长更应注重发展良好亲子关系。

倪闽景委员也注意到,检察机关近年来不断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制发“一号检察建议”,检察实践成果被写入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尤其是对检察官兼任法治副校长制度,他用“特别感谢”来形容。

“学校作为枢纽,将法治副校长请进校园进行普法,让孩子从小养成尊法守法的意识,用法治思维来维权,在基础教育阶段非常重要。建议检察机关加大精准普法宣传力度,普法对象可以由学生、教师扩大到家长,对社会、家长普遍关注以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作精准解读,让教育效果和宣传效果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教育告知书,即做到选择合规培训机构、选择已纳入银行资金监管机构、按孩子需求理性选择培训的‘三个告知’,与学校形成工作合力。”倪闽景委员表示。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杨波 闫昭 刘亚 牛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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