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山东省聊城市,时年37岁男子荣某,因为妻子小芳(化名)说她被男子小明(化名)、小辉(化名)强行侵犯,便对二人怀恨在心,因此便用刀将小明捅死,去找小辉没找到,便将刀挥向了小辉的母亲……2022年3月3日,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荣某,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荣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荣某的妻子小芳,曾经说过她被同村村民小明、小辉强行侵犯,荣某得知后,一直避免与小明、小辉见面。案发当日,荣某、小明等人,都到同村赵某家帮忙,中午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工业园站前北街某某饭店吃饭。席间,荣某离开,然后在下午2点左右,驾车再次来到某某饭店门口。
小明进入荣某车内交谈,后来两人一前一后走向某某饭店,在该饭店门口,荣某从怀中取出事前准备的尖刀,从背后抱住小明,并持刀捅刺小明腹部、背部、胸部等部位数刀。后来荣某驾车前往嘉明经济开发区某某村,寻找小辉没有找到,就来到小辉母亲小玲(化名)家,荣某与小玲发生争吵,荣某返回车内拿出尖刀将小玲捅伤。
作案后,荣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小明被捅后,在送往医院途中因肺破裂死亡,小玲的损伤属于轻微伤。另查明,因为被害人小明死亡,荣某应赔偿小明家人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共计3万5千余元。
小明家人要求荣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请求以故意杀人罪,从重追究荣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荣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荣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荣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荣某的犯罪动机,是因为被害人与荣某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法院对荣某从轻处罚。
小芳说道,半年前的一天晚上,小明和她、荣某、还有两个孩子在一个麻辣烫店里吃饭,吃完饭,小明又把荣某喊出去喝酒,第二天小明给她打电话,说荣某在外面应该有其他女人,她心情不好,就发了一条朋友圈,意思是心情不好,同村的小辉通过微信联系她,并约她一起喝酒。
后来,她骑车去了某某一期暖频道附近,小辉开车接着她,去了车站东边的某某大虾吃饭,之后又去KTV唱歌,两人都喝酒了。从KTV出来有点下雨,小辉将车停在路边,她躺在副驾驶睡了,后来,她感觉到小辉和她发生男女关系,她把小辉推到驾驶座上,之后小辉把她送到她停电动车的地方,他们就分别走了。后来,小辉还专门给她打电话,让她吃避孕药。
后来小辉说手机里有她的裸照,又在小辉的车里发生了一次男女关系。后来她想找小明问问荣某的事情,一天下午四点多,她来到小明在嘉明经济开发区,某某小学西边的洗车店问小明的时候,小明从后面将她抱住,并捂住她的嘴,与她发生了男女关系,之后她就回家了,怕影响孩子,她没有报案。后来小明给她打电话想和她相好,她没有同意。
后来她对象荣某跑车回来,看到她手机上有小明给她发的微信,里面是想和她相好的信息,荣某生气了,这时小明又发来一条比较暧昧的信息,荣某看到了,动手打她,她就把和小明、小辉发生关系的事情告诉了荣某。
事发当日,荣某去村上帮忙了,到了下午两三点钟,荣某给她打电话,让她把门插好,说他杀人了,得去派出所投案,他也没法,也是被逼的,说小明老是跟着他,说和她的关系。她和荣某的关系很好,荣某知道她和小明、小辉发生男女关系后,经常吵架,磕磕绊绊的。
荣某被捕后供述,他妻子小芳跟他说,她和小辉、小明有不正当关系,小芳说小辉是趁她喝酒后,拍了她的裸照,小芳才被迫与小辉发生关系,小明是趁小芳给他介绍对象的时候,强行和小芳发生的关系。他知道后一直没有声张,但一直避免和小明、小辉见面。
案发当日中午,赵某的母亲过世,他们院里的亲属都过去帮忙,赵某中午在嘉明开发区某某饭店办的酒席。他当时骑着电动车去的,饭桌上他喝了半斤酒,其间去厕所时,小明正好也去厕所,小明先跟他说话,让他别多想,说了几分钟的话,他不愿意和小明在一起,就骑着电动车回家了,小明也回去吃饭了。
回到家后,他觉得院里的男的都没走,他自己走了没面子,就开着银色奇瑞轿车,返回到了饭店。上车后,他把手盒里的单刃刀拿出来,用袜子套在刀刃上,并放在了外套的内兜里,如果小明再刺激他,他就教训小明。他开车来到了某某饭店门口,他在车上正考虑着打电话问问是否吃完饭了,这时小明从饭店里出来了,并拉开他的后车门坐到了车里。
小明还是说和小芳没有事,让他别摆脸子、别装样,他们没有发生冲突,小明就下车了,他觉得窝囊,很生气地下车了,在小明的后面拉开衣服,右手掏出刀子,把套在刀上的袜子扔在了地上,直接捅了小明几刀子,之后他把刀子扔在了副驾驶座上,开着车去了某某村想教训小辉,因为小辉和小芳也有不正当关系,当时他知道小辉不在家,就去小辉的父母家,看看能不能找到小辉。
他把车停在了小辉父母家外面,刀子在副驾驶座位上没有拿着,他进入小辉的父母家,在厨房见到了小辉的母亲小玲,他说小辉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情,小玲让他什么事说清楚,说不清楚不拉倒,他就出了大门,回到车里拿了刀子,想着小玲再说难听的话就教训她,他回来和小玲还是谈的不愉快,他火气上来了,就拿刀子捅了小玲臀部一下。
之后他开车往西走,并给小芳打了电话,让小芳照顾好家里,又给他母亲打了电话,并给120急救中心打了电话,说在嘉明站前街饭店和某某村都有人受伤,需要救助,之后他开车去派出所投案了。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荣某因为听他妻子小芳说,她曾被小明、小辉强行侵犯,对小明等人不满,在某某饭店门口,趁小明不备,持刀捅刺小明腹部、背部、胸部等部位数刀,导致小明肺破裂死亡,他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此案的案发具有一定的现实因素,同时考虑到荣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行为是自首,可对荣某从轻处罚。因为小明死亡,荣某应当赔偿小明家人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等损失,以上共计3万5千余元。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荣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小明家人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共计3万5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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