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原以为加计抵减的政策在2022年已截止执行,所以在1月就未提交加计抵减的声明资料,1月没有享受加计抵减的政策。请问我们现在补充声明资料能否在这个月申报时将1月没有加计抵减的金额加回去补充抵减?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2019年第1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但如果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条件而未提交声明,在未提交之前是不能在申报表里进行加计抵减的。待声明补提交后才可享受。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综上所述,贵公司若2022年1月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而因未提交声明未享受抵减,可以补提交后的月份将原应加计抵减而未抵减的部分与当月一并计提享受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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