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拼的城市有一套自己的房屋,是很多奋斗者的梦想。但当梦想受到了小挫折会有人愿意为他们撑起一片晴空吗?
今天,宁波中院民三庭副庭长袁玮玮将为我们讲述一个涉及“人才房”的“破案”故事
该案在2021年全省法院“质量建设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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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
让他成为有房一族
2018年的冬天,对90后小伙小刘(化名)来说格外温暖。他靠自己的努力,拿到了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房”的购房资格。但是,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的“人才房”销售政策,小刘必须以他所在单位的名义购买房屋,并且两年后才能过户到个人名下。
2018年年底,小刘所在的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人才房”出让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小刘就申购“人才房”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协议,并通过集团公司支付了全额房款,缴纳了相关税费,房产初始登记在集团公司名下。
办理交房手续后,小刘立即启动装修。入住新房的那一刻,他终于感觉到,自己真正融入了这座城市。
公司欠债
“人才房”被申请执行
但入住不到一年,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集团公司因为某贸易公司提供担保,成为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告之一,宁波中院在审理该案时,经原告申请,查封了集团公司名下的多套房产,这其中就包括小刘购买的登记在集团公司名下的“人才房”。之后,法院判决某贸易公司偿还借款,集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有此遭遇的,不止小刘,还有另外8人。
捍卫权益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金融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消息的小刘等人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案件经过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后,进入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另外8人也相应起诉。
承办这批系列案件的是袁玮玮法官。她意识到,这批案件的处理不仅事关民生,还关系到外来人才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和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并且可能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示范意义。
法院:
原告对“人才房”享有的实体权利
应优先于一般债权
为了进一步厘清高新区“人才房”相关政策,袁玮玮搜集了大量的文件,花了好几晚上一字一句地研究。案件开庭后,她又走访了宁波高新区管委会,向相关负责人获取第一手资料。她了解到,以单位名义申购“人才房”符合政策要求,并且在高新区企业中并不鲜见,如无特殊情况,房屋最终可以过户到个人名下。
袁玮玮在充分调研后,形成如下裁判意见,合议庭经评议后一致同意主审法官意见:
涉案房产系当地政府为切实加强人才住房保障所出台的人才保障住房,本质上区别于普通商品住房。原告是涉案房产的实际购房者,集团公司只是基于政策要求提供购房渠道,不属于借名购房的范畴,所签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未办理过户登记系受政策影响,在主观上并无过错。
原告对涉案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从性质上归属物权期待权,原告购买涉案房产系政府落实人才保障政策,在与集团公司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发生冲突时,应给与其优先于一般债权的特殊保护。
但涉案房产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转让,且原告还需取得相关部门备案,符合劳动关系存续、指定区域名下无住房等条件,故目前将涉案房产确权给原告尚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宁波中院一审判决不得执行小刘购买的“人才房”,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对其余8人的案件也作出了相同判决。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目前,9个案件的原告均已顺利完成所购“人才房”的过户手续。
承办人有话说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房产已经成为其私人财富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 “人才房”对购买者而言,除了具有住房保障的功能外,更是承载了“人才”对政府公信力的认知、对城市归属感的认同,以及对城市未来发展的期待。
国家科技创新力的根本源泉在于人,世界科技强国必须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作为法官,可以为此尽绵薄之力,我深感欣慰。
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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