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万菁报道:2月21日,记者从贯彻实施《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水路交通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目前,全省高等级航道达871公里,“两横一纵”高等级航道网基本形成。但是,全省水路发展还存在着港口码头布局功能有待健全、公共保障体系有待强化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政策引导、法律支持来推动全省水运转型升级。
因此,我省制定出台了《条例》,从法律上、制度上解决水路交通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问题,为推动我省水运高质量发展加装“助推器”,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明确水路交通基本管理制度
《条例》分为8章、64条,对全省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港口与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及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了水路交通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省港航事务性机构的职能进行调整界定,并对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明确。内河高等级航道由省市政府共同负责建设,其他等级航道由沿线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突出水上交通安全及其监管
《条例》细化补充了航道内禁止擅自设置拦河设施,禁止在引航道内设置码头、装卸设施等。规定了港口所在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监管工作机制,将船舶污染物处置纳入公共转运、处置系统,进行污染物收集、接收设施建设。
《条例》突出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监管。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依法治理“三无”船舶、“僵尸船”以及乡镇自用船舶的违法违章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造册、标识船名等工作。停渡一年以上或者已完成渡改桥的渡口应予以撤销,禁止以渡口、渡运名义从事水上旅游活动。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
近年来,我省陆续下放给了南昌、赣州、赣江新区、省直管县部分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权限,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取得一定效果。《条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明确“申请使用六级以下内河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旨在更大范围赋予地方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自主权。
《条例》中还规定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需要续期使用的,可申请续期一次。对于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可以根据工程立项批复的工期确定使用期限。同时,还规定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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