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酒是中国大曲酱香型酒的鼻祖,它具有色清透明、酱香突出、醇香馥郁、清冽甘爽、酒体醇厚丰满等特点。与此同时,茅台酒厂对“贵州茅台”享有商标专用权。前不久,一位券商首席分析师甚至还提出“买茅台=买黄金”的言论,贵州茅台业绩表现也超出预期,显示出较强的确定性,贵州茅台的股价表现同样出人意料。
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将四男子告上法庭,请求四人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2016年2月,林全顺分别邀约他的哥哥林福海、朋友陈国全一起在金关的租住房里制造假茅台酒和假五粮液酒。2017年9月底,林福海邀约张进文一起制造假酒。假酒由林全顺负责联系客户销售并给付另三人工资。陈国全、张进文贴标签、清洗酒瓶。2017年11月2日,四人在制造假酒时被贵阳市花溪区公安分局当场抓获,并查获假茅台酒154瓶,价值人民币150,996元。经过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后,发现所查获的贵州茅台酒及包装材料并不是自己公司生产和包装的产品。但他们这样的行为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其服务是来源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从而进行对产品的消费。法律层面来说: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即构成对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那么这四个人又将面临着怎样的判决呢?孰重孰轻呢?
法院审理认定,虽然林福海、陈国全、张进文是在林全顺的组织下实施的侵权行为,在侵权中处于次要地位,但是民法的民事侵权责任与刑法的主、从犯是不相同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要共同侵权人是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无论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大小,对损害后果的造成都有责任,对外均都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责任的大小,只是共同侵权人承担责任后,在内部责任,只在进行侵权人之间发生效力进行追偿,而对外并不区分责任大小。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四人对外均需同等地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此次的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四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p虑原告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公安部门现场查获的商品数量等因素,法院没有支持茅台赔偿一百万的请求,最终判定由四人赔偿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0000元。
这次的案件再次警醒:大家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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