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6年12月19日,受害人张某某因右脚踝肿胀并发热由家属陪同受害人至x市红会医院门诊,医生接诊后开具住院通知。入院后,受害人局部及全身症状较重,被告x市红会医院并未及时采取措施,而是拖延一周后才对受害人行清创手术。
在抗感染的最佳时机,被告x市红会医院告知受害人“春节科室人手不够”,受害人不得不遵医嘱,冒着风险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过年。出院后受害人不仅再次出现发烧、伤口渗出症状,伴有其他症状。
大年初二受害人由家属陪同来到被告x市红会医院急诊,仅安排了插导尿管术和处理,同时告知受害人春节假后再去首诊的骨病肿瘤科治疗。被告x市红会医院未及时对受害人感染复发作出正确处理,而是告知受害人“年后再来”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病情延误了五天。
二、再次入院
2017年2月3日至2月20日,受害人再次在被告x市红会医院骨病肿瘤科住院治疗,并天天出现寒战、高热、无尿少尿、呼吸急促、血压不稳等脓毒血症症状,且左脚脚踝及左手无名指出现转移脓肿,但是并未引起被告x市红会医院的重视。
无效使用一种抗菌药物时间长达18天,消极诊疗,使受害人丧失抗感染、抗脓毒血症的最佳时机。并在病历上捏造受害人的发热为“风湿热”,事实上受害人不具备风湿热的五个症状中的任何一种。
在被告x市红会医院的误导下,受害人家属联系了x市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风湿免疫科,并在2017年2月20日转入了该医院风湿免疫科进行治疗,转院期间被告x市红会医院未履行患者转院原医院的责任。
三、第三次入院
2017年5月1日,受害人由家属陪同再次来到被告x市红会医院就医,该院副主任医师再次以其捏造的“风湿热”为由拒收受害人,导致病情延误5个小时。经家属理论后,被告x市红会医院同意收治受害人住院。该次住院后,该院诊断了脓毒血症、严重脓毒症、脓毒性休克,但却未积极治疗,导致病情恶化。
在受害人家属书面提出治疗异议后,仍消极治疗,并出具了歪曲事实、恶意诋毁的书面答复。在受害人家属再次提出异议后,医务人员告知受害人家属去法院起诉。消极治疗37天。2017年6月6日,被告x市红会医院还以受害人右踝部伤口闭合为由隐瞒病情。诱导受害人出院。
该伤口闭合并非病情好转,或痊愈,而是急性骨髓炎因失治或误治转变为慢性骨髓炎。2017年6月6日,受害人出院回家,6月13日再次发高烧,来到被告x市红会医院处治疗遭到拒绝,该院急诊医生开具“X线”检查单,经查为骨破坏、骨髓炎、化脓性关节炎,在该检查结果面前,该院收治了受害人。但却因推诿导致受害人在急诊科9小时未有效治疗。
2017年6月13日至6月29日,受害人在该院住院期间,被告在有“X线”检查结果的情形下仍消极治疗,并欺骗受害人家属,请外院专家会诊,在受害人家属支付500元会诊费后,却无会诊意见及发票。
四、患方观点
综上,受害人张某某因右踝部感染、骨髓炎以及脓毒血症分别在x市红会医院、x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x省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71天,最后于2017年6月29日在被告x市红会医院处不幸病逝,被告红会医院诊断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为脓毒血症。
五、医方观点
我院不存在推诿病人、拒收病人的情形,风险均已告知患者家属,诊疗符合规范。原告的很多观点来自其主观臆断。患者在我院多次住院期间,从开始入院检查、诊断、手术、换药、治疗、护理抢救过程中,各级医护人员都在为患者尽心尽力,患者从开始感染到最后死亡,是其自身疾病严重、复杂、互相叠加影响而致。
对本次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我方有意见但还是认可,应按照该鉴定意见书为准,不应按照诉前x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来认定责任,我院承担5%的责任。各项费用计算标准以我方庭审意见为准。
六、鉴定意见
x市红会医院在对张某某的诊疗中存在对疾病的复杂性评估不足,告知不到位,控制感染效果不佳的过错;x市红会医院过错与张某某因脓毒症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轻微原因力)。
七、庭审意见
根据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x市红会医院存在过错,过错具有轻微原因力,故应承担上述费用15%的责任,即128926.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张某某死亡的事实及被告过错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为10000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x市红会医院支付被告共计138926.1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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