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法院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中)
被告人万某权、王某芬盗窃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万某权、王某芬经事先共谋,在仪征市328国道南、北辅道、工农北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等地,采用撬棍、手搬等方式盗窃正在使用的窨井盖,共作案12起,窃得窨井盖35块,价值人民币8810元。
裁判结果
仪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权、王某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窨井盖27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此外,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的窨井盖8块,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具体量刑情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对二被告实行数罪并罚,判处万某权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王某芬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根据《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行为人明知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而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行为人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的窨井盖8块,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不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因此本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依法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体现了对于公共安全保护的不断提升。仪征法院呼吁,小井盖,大民生,一只小小的窨井盖,看似不起眼,却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考验城市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市民如果发现窨井盖被盗、被破坏,应及时报警或向相关部门反映,共同守护 “脚底下”安全。
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9日,仪征法院受理对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清算组担任苏港公司管理人。2014年10月30日,仪征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5年8月25日,裁定宣告苏港公司破产。根据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自2019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期间,管理人依法将苏港公司破产财产在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进行共计8次挂牌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
裁判结果
2021年12月13日,管理人以起拍价1.84亿元进行第九次挂牌,最终以2.34亿元成交。2021年12月24日,仪征法院组织召开苏港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表决通过苏港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仪征法院裁定认可。2021年12月28日,仪征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终结苏港公司的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苏港船厂破产案是仪征法院审理的单体最大的船企破产案件,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金额巨大,破产财产因产业政策限制等问题经过八次拍卖未能处置,职工、施工队等债权人信访矛盾长期无法有效化解,审理过程历时7年之久。仪征法院成立由院长牵头,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业化破产审判团队,建立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理模式,将资产处置纳入党委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通过府院联动破解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等难题,以2.34亿元成功拍卖江苏苏港造船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争取拆迁补偿款1950万元,将闲置土地和房屋对外租赁,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目标,盘活33.47万平方米沿江土地和4.5万平方米的厂房资源,为258名职工追回欠薪930万元,近3亿元的金融债权得到有效保护,200余万元欠缴国家税款得以全部追回。
该案的成功审理是仪征法院坚持法治化与市场化的破产审判原则与思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达到闲置资源盘活、产业转型升级、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效果,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积累了宝贵经验。
仪征晶崴房地产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
仪征晶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崴公司)开发的“晶崴公馆”小区共有12栋住宅楼。2016年以来,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部分在建工程无法完工。截至2017年,公司负债率208.06%,严重资不抵债。2017年8月18日,仪征法院依债务人申请裁定受理晶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晶崴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晶崴公司申请破产时有两幢楼主体工程尚未完工,三幢已交付使用的房屋产权证未办理。2018年6月,清算组与原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向市滨江新城管委会借贷融资,推动完成工程续建、验收交付等一系列工作,加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沟通协调,协助100余户业主成功办理房屋产权证,通过全网招募房产销售公司、公开司法拍卖等方式,对晶崴续建后剩余的73户房源、385个汽车位、225个自行车库进行处置。
裁判结果
2021年10月28日,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仪征晶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房价不断上涨,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日益增多,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饱和、企业融资难度大、企业自身经营风险等因素影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与普通企业破产相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涉及利益主体更加广泛、多元,特别是购买期房的购房者,其利益的保护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尤为关切。本案中,晶崴公司出售房屋为期房,在工程未完工情况下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导致购房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仪征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清算审判职能作用,指导破产管理人开设“晶崴破产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便利化申报债权,及时公开信息;组建土地解封小组和主体复工小组,细化购房者权益保护、工程续建工作方案,促使未完工工程复工、续建、出售,保障购房人成功拿房、100余户业主入户办证,在保障购房人生存权基础上,实现破产财产的增值,推动了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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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仪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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