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
为适应蕲春县城区发展需要,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蕲春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禁鞭范围
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鞭区”):西起蕲河与杏林大道交汇处,沿蕲河东岸(含坝体),至高德畈村高芝路;北起高芝路西端,经李嘴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鹞鹰岩水库大坝、雨松庵脚至麻武连接线管上湾桥;东起管上湾桥经三码河村村级道路至长城驾校,沿老柳界公路至绕城公路交汇处;南起绕城公路东端,至走竹路、杏林大道与蕲河交汇处的围合区域。
二、处罚规定
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响应,自觉遵守,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110),共创宜居和谐城市环境。我们相信,在广大市民朋友的大力支持下,蕲春县天会更蓝!形象会更好!人民群众会更有安全感!
蕲春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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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丨程千平台总监丨刘明正
编审丨程小年 董硕
总编审丨童志勇
投稿:cnqichu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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