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林草规〔2022〕2号
各市(地)、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局直各单位,各有林单位 :
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关于采挖区域、采挖类型、采挖许可以及采挖管理的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严禁采挖国家禁止采挖区域或类型的林木。
(二)对郁闭度低于0.6的森林、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以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木,应以保障生态安全为主,确需采挖的,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的专家开展生态影响评估。
二、允许采挖移植标准
(一)最高年龄
采挖移植林木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拟采挖树木中龄林阶段最高年龄,龄组年龄划分执行《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DB23/23T 1444-2011)。
(二)最大胸径
采挖移植林木的最大胸径不超过所在作业小班林分的平均胸径。
(三)采挖移植林木的数量及间距
采挖林木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有关采伐强度、经营密度、间隔期、郁闭度等技术标准。不得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人工林每公顷采挖移植株数不超过100株,采挖移植林木的间距不少于8米。
天然林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林木的,每公顷采挖移植株数不得超过80株,且采挖移植幼龄林林木株数不得超过作业小班采伐总株数的30%,采挖移植中龄林林木株数不得超过作业小班同一目的树种目标树采伐株数的30%,采挖移植林木的间距不得少于5米,距离培育目标树小于1/2冠幅的采伐木禁止采挖。
林分内天然更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则上不允许采挖。林分中胸径大于5cm建群种的林木株数小于700株/公顷时,建群树种不允许采挖。
(四)林苗一体化经营定向培育绿化林木的采挖移植
以造育结合方式营造的人工造林地,在目的树种保存率达到造林技术规程和造林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允许采挖移植定向培育的绿化林木。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提交采挖移植作业设计、林苗一体化经营规划或林苗一体化经营定向培育施工设计。
三、切实加强林木采挖移植管理
(一)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林权权利人要严格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林木采挖移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采挖移植林木。
(二)采挖移植林木要依据 《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园林绿化大树移栽技术规程》《森林抚育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规程编制采挖作业设计,结合森林抚育采挖移植的,要在调查设计中以单独章节对采挖的林木(包括幼苗幼树采挖)情况进行阐述,单独统计,并制定好土壤保护措施。拟采挖林木的挂号应与采伐木的挂号相互区别。采挖的林木在集运过程中,要借用现有的林间道路,并采取保护林地幼树、幼苗以及珍惜保护灌木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
(三)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林木采挖移植的监督管理,严禁挖大留小、挖好留次等问题的发生,采挖移植林木(含幼苗幼树)要依法申请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要依法申请采集证,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要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要监督做好移植后林地的土壤回填,确保不出现严重森林资源破坏、不发生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月21日
附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林资规〔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的规定,现就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林木采挖移植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管理林木采挖移植的重要意义,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科学、生态、节俭绿化,坚持以苗木绿化为主,严禁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古树名木搞绿化,切实减少城乡绿化对林木采挖移植的依赖。
二、明确禁止和限制采挖的区域和类型
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禁止采挖以下区域或类型的林木:古树名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情形。
郁闭度低于0.6的森林、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以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木,要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从严控制采挖移植。天然林仅允许结合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的清理和森林抚育进行合理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林木的,要符合抚育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
三、规范林地上林木采挖的行政许可
采挖林地上的林木,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挖,依照《森林法》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除外。采挖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中关于面积、蓄积、强度、坡度、生态区位等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单位面积的采挖株数和采挖间距。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要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采挖林木由林权权利人向相应的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包括采挖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株数、权属、更新措施和移植方案等内容的材料。采伐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在采伐许可证上标注“林木采挖”。首次采挖后进行假植的林木,可凭原采伐许可证再次进行移植,不再重新申请办理采挖手续。
对林农个人申请采挖人工商品林,可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要求,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
四、加强采挖移植作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其他林木及周边植被,符合水土保持等的相关规定。采挖后要及时采取回填土壤等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最大程度降低对原生地环境的影响。移植要讲究科学,切实提高移植成活率。
五、强化采挖移植的监督管理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采挖移植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切实维护采挖移植的管理秩序。要加强山林管护巡护,及时制止非法采挖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采挖移植的,或者运输、收购明知是非法采挖林木的,要按照《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等规定依法查处。对违规批准采挖林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特殊情形的管理
采挖移植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
采挖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要同时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古树名木的相关规定执行。
苗圃中培育繁殖的苗木按《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管理。
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允许采挖移植林木的最高年龄和最大胸径,细化林木采挖移植的相关标准,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措施。
本通知所称采挖,是指将林木从生长地连根(裸根或带土团)挖出的作业措施。移植,是指将采挖的林木移至他处栽植的作业措施。假植,是指当采挖的林木暂不具备定植条件时,将林木根系用湿润土壤等进行临时埋植的作业措施。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13日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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