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缴纳20%-40%个税,税负高?不一定吧!!
大家现在都觉得税负高,不仅体现在企业中,而且还关系到我们自身的利益所在,那么对于个人来说,无疑涉及的就是个税,个税的税率无论是经营所得,还是工资薪金所得,都是比较有分量的,虽然这两种所得分量不低,但也是兼顾着高低,而劳务报酬所得20-40%的个税那个起点就高,看着吓人啊,今天我们就探讨一下,这个所得到底有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可怕。
上图是一张税务局代开出来的发票,其实这张发票是错的,对,没错,就是错的,因为租车(光租)是财产租赁所得,不用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我们暂且不需要看这个错误的地方,在这里主要告诉大家的就是,如果咱们去税务局代开劳务报酬的发票,在备注栏中就会出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的字样。
其实很多人困扰的是支付方还要代扣代缴一大笔的个人所得税,这个还不算,关键是还要支付增值税1个点(现行政策),再加上城建税及其教育附加税,总体来看这个金额就很多了,很多人就无法接受了。
举个例子:比如发票上注明的劳动报酬所得为10万,增值税1个点,税额就是10/1.01*0.01=990.1元,城建税为990.1*0.07*50%(这个是减半政策)=34.65元。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复杂些,故此用表格的形式列举更加透彻点:
个人所得税为不含税收入-减除费用-城建税减半-教育费附加(代开没有超过30万免)=79173.27*40%-7000=24669.3元。确实,10万的劳务报酬,单一项个税就扣你2.5万左右,的确有点多。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人不愿意开发票,就算愿意去开发票,也是与企业谈的是拿到手的价格,让对方自行承担个税。
那么劳务报酬的个税真的很高吗?我们来论证下:
大家都知道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归并于综合所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大家要注意不是总收入)-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使用的税率表是与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预缴表是一样的。
劳务报酬的收入额不同于工资薪金所得,他的收入是扣除20%的费用后再计算个税,这个计算基数比工资薪金少了20%,如此,同样金额的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计税依据就远低于工资薪金的。
例题:为了计算方面,社保公积金以及专项附加扣除都省略了,因为两者的内容填写是一致的。假设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都是10万,但是劳务报酬需要按照规定扣减20%费用得到收入额为79207.92元,工资薪金10万不变,减除费用一年6万也是不变的,另外劳务报酬还可以扣减收入额带来的附加税减半,所以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到19173.27元,而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由此可见,按照综合所得的计算税率得到,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为19173.27*3%=575.2元,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为40000*10%-2520=1480,你发现了没有?劳务报酬个税反而比工资薪金产生的个税少了一半多。所以我们一般不要去看预扣预缴的个税,而是要看综合所得的个税,因为预扣预缴后,很可能会退税的。
所以,我认为大家不愿意去开具发票,并不是开票难,关键是劳务报酬的个税预扣率太高了,大家都被这个20%起步的税率给吓着了,然后到次年再进行汇算清缴,又要退税。其实这样操作也未尝不可,因为退税的话,是退到个人头上,又不会退到支付方账户上,即使是这样,多数个人还是不太愿意的。
为什么呢?
第一,觉得个人先缴纳税费,占用了资金,资金时间价值被浪费了。
第二,不相信企业会真正的代扣代缴,有些个人与企业进行协商,说好扣下的款项是缴纳税费的,个人也同意了,但是未必这个钱是真正用来预扣预缴个税的,扣下后又不申报个税,导致最后即使是需要退税的,也没有数据支撑,吃哑巴亏。
那怎么办?且听下回分解。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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