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销毁走私入境的榴莲)
来函咨询:我先生是一家集团公司的老板,管理着几家公司,包括物流、贸易、房地产开发。去年因为下属的贸易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走私水果案,我先生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诉到法院。其中有几个员工的证言大意是说我先生作为公司的老板,又从事贸易多年,肯定知道公司按照行业惯例低报价格,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请问这种猜测性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我先生主观明知吗?谢谢。
吴国雄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可见,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即使与其他证据可以印证也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谓“一般生活经验”应指常人常识,“行业性低报”不能算作一般生活经验。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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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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