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着急完成约定的性关系次数,强行发生关系,后被殴打轮奸
一、案情简介
男子于某晚上到按摩店找“小姐”包夜,支付了嫖资,并约定一晚只能发生两次性关系。于某将“小姐”王某带到宾馆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凌晨2时许王某在未经于某允许的情况下,和于某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便以完成约定为由要回店里。于某不满王某擅自和他发生性关系,将王某强行带到宾馆外偏僻处实施殴打,并电话叫来刘某和黄某,3人先后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
二、法律分析
1、于某和王某第一次性行为属于卖淫嫖娼,应受行政处罚。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男子于某支付嫖资,女子王某提供性服务,属于典型的卖淫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两人将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王某所在按摩店老板或负责人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案中于某是从按摩店找“小姐”包夜,然后于某在按摩店选中了王某。由此可见按摩店中不只一个“小姐”,而且是有组织有纪律的,所以按摩店老板或负责人有可能是组织卖淫,根据刑法规定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甚至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3、于某与王某第二次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制猥亵罪。
虽然王某与于某约定好了一晚上发生两次性关系,王某按照约定好的次数与于某发生了第二次关系,但是王某与于某第二次发生性关系未经于某同意,是王某强行与于某发生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奸罪的对象是女性不包括男性,所以本案王某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所以本案中王某第二次与于某发生关系构成强制猥亵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于某殴打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处罚。
于某不满王某强行发生第二次性关系的行为,殴打王某,如果王某伤情不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一旦王某的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的标准,则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于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于某、刘某、黄某先后与王某发生关系,构成轮奸,应严处。
于某三人违背王某意愿,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一般的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二人以上轮奸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于某、刘某、黄某三人轮奸王某,根据刑法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做了违法犯罪之事就必定逃不过法律制裁。
本案是由卖淫嫖娼引发的一连串后果的案件,一个案件牵扯出了多少罪行,波及了多少人。所以大家还是要遵纪守法,否则不一定哪天就该吃牢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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