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开始,国内共享单车突然就火爆了起来,经过几年的发展,共享单车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各大城市路边排满红黄蓝绿等各色各式的共享单车,但是随着共享单车、电动车的上线,各种问题也随之爆发。
2017年上海就发生了一起男童骑共享单车被撞死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男童的父母将该共享单车所属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760万,不少人纳闷,车是孩子自己要骑的,也是他违反了交通法规,怎么最后还扯上了共享单车公司呢?
交通事故始末
3月26日下午,10岁的小鹏和几个小伙伴一起出门潇洒,看到路边的共享单车,几个小伙伴一商量,决定各自解锁一辆,开出去“兜风”,毕竟平时家里的车他们也开不了。解锁以后,他们就成了风一般的少年,在车水马龙的道路上穿梭,还竞赛谁骑得快,危险性可想而知。
10岁的他们基本的交通规则还是知道的,但为了便利,也抱着一份侥幸心,还是选择了逆行。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就在一个转弯处,骑在最前面的小鹏,享受着疾速带来的快感,和一辆大客车迎面相撞,两者力量和体型的差距,直接导致小鹏被卷在了客车底下,等客车司机发现时,为时已晚,小鹏已经没有了呼吸。
小鹏的父母得知儿子丧命,悲痛欲绝,对客车司机也是恨入骨髓,要将他告上法庭,这也能理解,所以这个事件中第一个官司,是和交通事故中的客车司机打的,那么结果如何呢?
客车司机的责任
首先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次事故中肇事司机并没有逃逸,也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经交通部门鉴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小鹏,因为他在车道上逆行,且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所以司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作为驾驶人有注意义务,应时刻注意观察路况,他要为自己的疏忽承担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而当时客车司机是在执行公司的任务,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后客车司机所属公司与小鹏的父母经过法院的调解,达成协议,由客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后由保险公司承担向小鹏家属赔付55万元。
共享单车公司的责任
货车司机的责任暂且了了,小鹏父母又将矛头指向了共享单车公司。对此小鹏父母的说法是:单车上没贴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骑行的警示,且共享单车上的锁设计不缜密,存在漏洞,不需要扫码也能打开,对未成年人存在安全隐患。
作为国内首起儿童骑共享单车出事的案例,法院在审理时也是慎之又慎。首先共享单车经调查确实存在一定的设计缺陷,而作为经营者,共享单车公司和单车的使用者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享单车公司未尽到管理和保障安全的义务,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还在于小鹏,小鹏是未成年人,监护人应该对其进行管教约束,尽到监护义务,但小鹏的父母疏忽大意,没有看护好他,存在重大过错。
在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之下,导致其被监护人受到一定的损害,那么是可以减轻对方责任的,最后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情况等因素,判共享单车公司向小鹏的父母赔偿67060.44元。
这个结果双方都表示接受,不再提出上诉,小鹏的父母也表示他们的目的只在于引起共享单车行业对安全的重视,自那件事后,共享单车上都贴有“未满12岁不允许使用”的标语,事物的兴起总是要经过不断淬炼,才能逐渐完善。
如今共享单车慢慢退出潮流,共享电动车开始在占领城市的街道,但安全隐患同样不能忽视,而共享电动车在为市民提供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城市管理、市民日常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乱停乱放、扫码诈骗、不戴头盔等现象时常出现,在发展过程中,要想不被时代洪流冲走,这些问题都要投入精力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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