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没责任吗?”湖北武汉,男子段某开车出去办点事,途过某高架桥时,执勤交警将其拦下,说他车辆贴的遮阳膜违法了。随后,交警指挥段某将车靠边停靠,没想到,出大事了。
原来,交警拦下段某后,又拦了阮某的车,并指引阮某将车停在段某的车后。段某、阮某和执勤交警三方站在两车中间沟通,突然,一辆灰色面包车快速驶来,因刹车不及,“碰!”面包车狠狠的撞到阮某车尾,发出一声巨响。
最后,因撞击力度过大,几辆车串了“糖葫芦”,段某、阮某和执勤交警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段某的伤最重。(武汉中院案例)
经住院治疗,段某的伤恢复了一些,后鉴定结果显示,段某全身一共六处伤情达到伤残的程度,有2个8级、2个9级、2个10级!
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开面包车的李某,因疲劳驾驶、车速过快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阮某无责。
法院审理后,判李某赔偿775,229.21元。(李某只买了交强险)
按理说,这事就算完了,李某的全责,李某赔钱就是。
但是,李某的车辆只买了交强险,没有买商业险,他自身又没赔偿能力,最终一共赔了段某20余万,就无力赔偿了。
之后,段某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交警队赔偿466,049元。
段某的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要打开双闪灯,并在车辆后方,放置警示三角牌,提醒后方来车。
交警在拦车后,没有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这一事故中,交警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交警一方认为,事发地点50米内,无急弯路、陡坡、隧道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自己一方选择的临时停车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道路执法工作规范》规定,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采取定点指挥疏导和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
交警指导段某、阮某临时停车位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交警队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至此,段某败诉。
从情理上讲,本案中的交警的做法,是值得商讨的,如果交警有在两车之后放置警示三角牌,或者进行引流,提醒后方来车,或许就不会发生这起事故了。
但从法律上讲,段某一开始就注定了会败诉。
原因是,若段某认为交警对此次事故有责任,应当在他与李某的诉讼之中,就将交警列为被告,而不是在李某无钱偿还时,再去起诉交警。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这一条叫“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审结后的案件,除了是重审,否则不会再开庭审理。
最终,法院认为,一审民事判决已认定李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段某所受损害已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现段某又要求交警队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中,最重要的证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中,交警认为李某全责,是法院判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的主要依据。
言尽于此,段某输在哪里,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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