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工商登记行政诉讼,新旧法如何适用?
文 | 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01)
我们遇到这样一则案例。
十年前阿龙身份证丢失,被人冒用注册一公司,现在阿龙才得知这一事实,于是向法院提起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根据《行诉法2017》“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受理。”
于是,驳回阿龙的起诉。
(02)
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第三条规定:
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该规定首先明确了实体从旧与程序从新的新旧法适用规则。
但同时,还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第三种例外情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案件。
(03)
在常利群与花垣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中,最高院认为(2016最高法行申415号):
根据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的规定,变更登记行为是否违法属于实体问题,在无其他正当理由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工商变更登记行为时生效的法律,即2005年公司法,引用2013年公司法,属适用法律错误。
(04)
《立法法2015》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不适用,而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
关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我们认为:
对于剥夺或限制公民权利的法律,如行政处罚,应参照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如果使用行政处罚发生时的规范不认为是违法,而新的规范认定是违法,应从旧法,从而有利于地保障公民权利。
在润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尔山工商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院认为(2015兴中法行终字第40号):
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在新法实施后对相对人在新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处罚,应本着“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在认定相对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引用旧的规定,而新法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属适用法律有误,违反“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
(05)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得知,“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行政诉讼法新旧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案例中,工商登记虽然是十年前作出的,但当时的司法解释中已有最长五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即便本案完全从旧,也已超过起诉期限。
起诉期间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早解决纠纷,避免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时间过久,导致证据缺失,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因此,我们建议行政案件一定要在起诉期间内起诉,否则就会失去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前提。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