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商丘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继发布了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目前商丘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商丘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在商丘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严禁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流动商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烟花爆竹。
四、宾馆、饭店、公园、车站、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的负责人及物业管理人员,红白喜事服务人员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职责,要劝阻有关人员燃放烟花爆竹;劝阻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
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电话:11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为商丘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
祝全市人民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
来源:商丘公安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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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委网信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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