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的,也犯法!”广州白云,发生一件很有教育意义的案件。男子刘某是一专修学院的老师,女生杨某是该校的学生,刘某是她的班主任。杨某读书期间,两个人走得很近,更是以“兄妹”相称,没想到,出事了。
一天晚上,杨某约刘某外出玩耍,刘某欣然前往,两人打打闹闹,在校外玩到很晚,返校时,已经超过了学校门禁时间。杨某没有住的地方,就到刘某的教师宿舍内借宿,然而,两人当晚就发生了关系。
据悉,杨某已满14周岁,不属于刑法规定视为强奸的情形,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有罪,判了他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事后,很多网友不解,凭什么啊,没有违背女方的意志,女方是自愿的,你情我愿的事情,犯法吗?
答案是明确的,犯法。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与女学生杨某发生关系,被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一个罪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该罪名主要是为了保护14-16岁未成年女生,防止她们被某些有人心欺骗了,也是为了规范照护职责人员的行为举止。
本罪规定,对14-16周岁女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女生发生关系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判3-10年有期徒刑。
这个年龄段的女生,情窦初开,却不具备完整的明辨是非的能力,她们会敬仰一些年长的男性,如果某些人处心积虑,很容易得逞。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防那些披着羊皮的狼。
有网友总结得非常对。女生已满14,自愿的情况下,无罪。但是这起案件,错就错在他们是师生关系,老师在法定义务上负有看护照顾的法律责任,所以有罪。
当然,也有网友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自愿的,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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