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点:
保险险种:意外险
出险原因:户外冻死
拒赔理由:不属于保险责任
理赔金额:53万
案件详情
投保:2014年4月20日小井(化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卡3份,每份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本保额6万元、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基本保额5000元,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卡5份,每份意外伤害基本保额7万元、意外医疗基本保额3000元。
小井在保险公司共计购买了8份意外保险,保险金额总共为53万元,保险期限均为一年。
出险:2015年3月21日下午,小井驾驶辽CXXX的小轿车离开家失去联系,家属便向公安机关报警。2015年3月22日晚,派出所到报警称:一台轿车在垃圾场附近水沟内肇事,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该车辆车牌号辽CXXX;当时未在水沟附近找到车主。
4月13日,群众报警称在水沟西侧200米处发现一具男性尸体,经家属辨认该车辆为小井驾驶车辆,该尸体为小井;经公安机关勘查,体表未检见致命性外伤,经公安机关介绍,判断小井夜间驾驶车辆肇事后,自救过程中冻死于户外。
理赔:此后,小井家属老井(小井的父亲)在清理其遗物过程中发现小井购买了上述被告保险产品,原告作为小井的法定继承人,以小井意外死亡为由向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事项,但被告保险公司否认小井意外死亡,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小井一共投保了8张人身意外险的保单,有5张是7万元,3张是6万元,都是一天办理的,约定如果发生意外死亡,我们就进行赔偿。原告老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是意外死亡,所以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1. 小井于2014年4月22日作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的意外伤害保险8份、小井在保险期限内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勘查、检验,其体表未检见致命性外伤,未作为刑事案件案,并出具死亡注销证明,死亡日期为2015年4月18日,属保险期限内。
2. 原告作为小井的合法继承人,以小井因交通事故后意外死亡为由来院诉请,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依约履行理赔保险金义务,被告保险公司虽提出小井不是意外伤害死亡,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老井给付保险金53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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