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汇编,并作简要解读。
【正文】
【一、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
1. 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如果案件标的额超过法律规定的百分之五十,但是尚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两倍,且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可以适用。
3.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五条
——<法律原文>——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法律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七十二条
——<法律原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负有告知义务】
1. 因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审理期限短、审判组织简单、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等特点,人民法院在受理前,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规定。
2. 一方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异议成立的,适用其他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七十六条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八十一条
——<法律原文>——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三、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七十四条
——<法律原文>——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四、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七十五条
——<法律原文>——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间】
1. 由人民法院确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并经过人民法院批准,一般不超过七日。
2. 书面答辩期间不超过十五日。
3. 当事人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七十七条
——<法律原文>——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八条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八十二条
——<法律原文>——
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八、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转为其他程序】
1. 小额诉讼程序可以转为简易程序,也可以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区别在于转为简易程序时,可以直接适用;转为普通程序时,需要出具裁定。
2.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程序转换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
3. 因增加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等情形,导致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程序转换后,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重复举证、质证。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八十条
——<法律原文>——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九、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时,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八十三条
——<法律原文>——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本解释没有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十、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
海商、海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案件标的额不超过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七十三条
——<法律原文>——
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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