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华为非要这份《竞业协议》不可?
为什么这位员工就算去仲裁,也不愿意签协议?
签了竞业协议,劳动者有什么得与失?
竞业协议,非签不可吗?
近日有华为员工在网上发文称,自己提出的离职时间就要到了,HR和主管却压着不批。另一面却不停暗示他赶紧签竞业协议,签了就给走。为此他准备去申请仲裁。如果我们遇到类似的事情该怎么办呢?
第一,什么是竞业协议?
竞业协议,又称为竞业限制。它是指公司通过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其它合同,来约束、禁止劳动者在职期间兼职,或离职到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公司就职,包括自行创业。
简单地讲,就是除了在公司干,不能去同行业内的其它公司工作。就像这位华为员工讲的,签了这份竞业协议基本就没办法在这行继续干了,只能去养老院了。
第二,公司为什么要与员工签竞业协议?
公司要员工签竞业协议是为了防止公司商业机密外泄吗?并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管有没有签竞业协议或者保密协议,员工都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阻止离职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给竞争对手添砖加瓦。
这位网友在华为的智能驾驶项目中工作,所以这份华为的竞业协议将市面上所有研究智能驾驶的公司都列了进去,把他的出路堵得严严实实。
第三,签了协议我们会失去什么?能得到什么?
签了竞业协议,我们基本失去了在行业内立足的地方。得到的却只是每个月微薄的经济补偿,约等于离职前月收入的30%。如果公司提前作废协议,需要多给员工3个月的经济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和第39条)
一般在一家大厂工作几年,跳槽去同行业公司工资至少增加50%。假如这位网友的工资是10000元,跳槽后工资为15000元。签了竞业协议,每月能拿到经济补偿3000元,一切都要从头开始。显然这样对劳动者来说太吃亏了。
第四,我们可以拒签竞业协议吗?
当然可以!既然是协议,就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任何一方都不能强制另一方。而且竞业限制是不能用来约束所有员工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这位网友真的像他所说的一样,只是一位“毕业没几年的菜鸟”,是不在竞业限制范围内的。
其实公司在员工离职时谈竞业限制会很被动,人都要走了,公司除了能扣着最后一个月工资,其它什么筹码都没有。
第四,不签协议不给走怎么办?
大部分人都以为辞职需要公司审批,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段话有2个关键,一是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二是“通知用人单位”。所谓通知,就是告知到就可以,不需要公司批准,当然公司在这时也没权利批准或者不批准。
如果在30天,公司没有安排工作交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公司承担。员工到期离职,公司扣着工资不给,属于违法行为。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可以通过ems或者电子邮件给公司发一封辞职信,目的是留下证据我们是什么时候通知公司的。其次公司不让走或者扣着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汪Sir有话说
其实当下大厂员工来回跳槽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跳一跳工资可以加不少。我认识的一位朋友在深圳,3年跳了4次,工资从12000元加到38000元,职级还升了一级。这可比在公司老老实实熬资历,升得快多了。
而大厂的高速发展,与人才供需的失衡,正是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因此这些大厂为了能留住人,不得不提高薪资待遇和福利水平。同时也使出了“竞业限制”这个狠招,对离职员工加以限制。
对于劳动者而言,签竞业协议一定要谨慎。一步错,可能前途尽毁。除非我们能肯定离职之后会转行,那么签竞业协议将是不错的选择,毕竟履行竞业义务是可以收到经济补偿。
至于不签协议就扣着工资不让离职,就更不是问题了。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只要我们提前30天通知到公司我们要辞职,时间到了公司就无权扣着我们。
再说回华为,这么大的公司应该有一套人才管理的标准流程才对。智能驾驶在未来绝对是一个很大的市场,目前大家都在研发阶段,人员的甄选和管理应该慎之又慎。
要签竞业协议,在人员挑选阶段就要讲清楚,一是员工有知情权,二是这个时候公司也更有话语权。而不是在别人要辞职时,百般刁难。
其实遇到这种事,这位华为员工都不用去申请仲裁。只要提前30天通知到公司,到期不给我们应得的,找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就可以了。
补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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