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1月17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谭丽 通讯员 刘泽佳)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还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接收、转移诈骗资金,以此获得“好处费”。日前,田某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因此获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退缴的违法所得被依法没收。
2021年1月,陈某(另案已起诉)向田某借用银行卡用于帮助诈骗犯罪“洗钱”,并承诺给其一定的报酬。田某明知陈某是为电诈服务,还将银行卡出借,并通过人脸识别绑定银行App后,将银行卡账号和App登录密码告诉陈某。
经查,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2月4日,田某涉案银行卡流水金额为46万余元。其间,他多次按照陈某要求取现或者转账。陈某为表示感谢,多次请田某吃饭、给钱和香烟槟榔等,田某非法获利财物共2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传唤田某,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并退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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