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遗漏补偿项目就不能再要求征收方补偿了吗?
导读:老张家所在地发生了征收,一开始老张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就没有签补偿协议,征收方多次上门与老张沟通协商补偿问题,后经过双方协商确定了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于是签订了补偿协议,老张也领取了补偿。多了很久之后,老张通过和别人聊天知道,他家缺失了一个补偿项目没有进行补偿,他想和征收方要这一项补偿,能实现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11014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当事人已领取征收补偿款,如果征收补偿款中有遗漏的补偿项目,其应于领取补偿时就知道补偿的相关内容,而当事人提起本诉讼已时隔多年,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律师说法:在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的具体项目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征收方会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告知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一定要好好看一下补偿方案,避免出现遗漏补偿项目的情形。根据最高法的判例来看,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的时候,就推定被征收人应当知道具体的补偿项目,从此时开始计算起诉期限。
但是如果征收方占用了土地,但迟迟不给被征收人补偿的情形,我认为不应受期限的限制,以保障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一旦知晓征收方怠于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要及时提起相应的程序,法律是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越迟提起程序对被征收人越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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