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达成卖房协议,买房已经支付了5万元定金,可卖方突然“变卦”,买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1月13日,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获悉,该院受理了一起双方签订协议后卖方毁约的案件。
2021年3月,卖方张女士、买方潘先生夫妻、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张女士将其一套房屋以211万元的价格卖给潘先生夫妻二人,协议签署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如卖方违约,须双倍赔偿定金且承担居间服务费,如买方违约,卖方不退还定金且承担居间服务费。
协议签订当日,潘先生夫妻转账支付定金5万元。被告于微信回复中出具收据一张,并在收据上备注:“卖方因身体原因不能回芜湖办理房屋过户交易,需在外地公证处办理委托爱人刘先生处理房屋交易的公证,如银行不接受委托公证,则房屋交易中止,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后,中介与张女士及其丈夫沟通房屋过户手续,但张女士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收据上有了“备注”,卖家不愿过户,是否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镜湖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书》合法有效,虽然张女士在收据上的“备注”意图免除自身违约责任,但针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现买方对此均不认可,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卖方张女士双倍返还买方定金10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合法订立的合同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签订即应诚信履行,随意毁约必然承担后果。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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