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天降横财往往是其最期盼的愿望。但如果这笔横财是非法的,那天降横财往往就会变成飞来横祸,乃至遭受牢狱之灾。而这种情况出现最频繁的毫无疑问是在文物保护问题上。
2022年1月10日,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跨省特大文物倒卖案件。
在该案件中,湖北村民陈某在自己承包的山地中劳作时幸运地从土地中挖掘出九个青铜编钟。陈某随后将这几个宝贝带回了家里藏起来。不料随后其并没有选择将珍稀文物上交国家,而是想要将其卖掉换一大笔钱。
再之后,他和其余8名犯罪嫌疑人合伙企图以350万元价格倒卖文物,买卖双方在江西验货时被江西警方当场抓获。后经鉴定,这九个青铜编钟系一组编钟,整体为国家二级文物。而这9人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而这当然不是第一起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倒卖文物被捕的案件了。
2014年西安市农民赵某兄弟因意外发现了一座古墓,在盗挖古墓后又买卖其中多件文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8年山西运城农民闫某因将他人从古魏镇坑头村等多地他人已盗掘的古墓葬回填土中筛出的各种小文物(玉管、玉蚕蛹等)转卖他人从中牟利被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般来说,此类行为最常触犯的就是盗掘古墓罪和倒卖文物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与之相比,倒卖文物罪则较轻,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相关文物案件,大家普遍的最多的疑惑是两个:一是文物为什么不能适用民法上的无主物先占,二是为什么有些人卖古董不违法反而名利双收呢?
对于第一个问题,其实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知晓了。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文物不属于民法中无主的埋藏物,而是属于国家所有。将挖掘出的文物擅自买卖相当于盗窃国家财产,自然会受到处罚。
而对于第二个问题,事实上是两件事。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对于个人收藏的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泛,继承赠与或其他合法买卖的方式(如文物商店)获得的文物都可以收藏。即便非常珍贵也可以藏于家中留至后世,并不强制一定要上交给当地文物部门,
但如果文物的持有者想要买卖,国家的规定就严苛多了,国有文物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都不被允许买卖。这其实也很容易理解,个人收藏的文物一般还会留在我国境内,但珍贵的文物一旦允许买卖则很容易会流失海外。
其实对于文物买卖,结合实际情况,在最近一次立法修改中已经做出了适当调整,对于民间文物交易和外资拍卖行的限制较原先都有所放宽,拍卖程序也简化了不少。同时在第五十八条中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而购买价格则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努力做到文物保护与个人利益保护相结合。
对于文物保护大家有什么好的意见吗?欢迎大家把意见留在评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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