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专访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羁押听证办法出台的背后

0
分享至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明确了羁押听证的案件类型和范围,对听证审查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

羁押听证办法出台的背后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何在?根据《办法》开展的羁押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如何避免羁押听证流于形式?就这些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通过听证审查准确适用羁押措施

记者:苗厅您好,《办法》的出台,对外界释放了一个怎样的信号?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苗生明:《办法》是最高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措施和配套文件,同时也是检察听证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方面的具体体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候审主要有逮捕羁押和刑事拘留两种情况。尤其是逮捕羁押,在实践中适用范围大、羁押时间长,从法律规定看,一般应当适用于罪行严重、社会危险性较大的犯罪,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关于《办法》的出台背景,这里有几组数据足以说明其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第一组数据是我国的重罪案件(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人数从1999年的16.2万人下降至2020年的3.9万人,比例从19.6%下降至3.1%,轻罪案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2020年的87.3%。2021年1月至11月,重罪、轻罪占比进一步拉大,分别为2.0%和89.3%。第二组数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三年之后,已经有85%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这其中绝大多数是轻罪案件。

还有第三组数据以往少被提及,就是从立法层面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我国刑法罪名中法定犯的罪名比例已经占到80%左右。而法定犯与自然犯的一个明显区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要小得多,甚至没有社会危险性,只是因为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造成危害或者危险(比如醉驾案件),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羁押候审的必要性也大大降低。

需要强调的是,《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减少不必要羁押。另一方面,也是更为根本的目的,是要通过听证审查,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准确适用羁押措施。绝不能把羁押听证错误理解为“不羁押前的听证”,而是通过听证该放的放、该捕的捕。

启动羁押听证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记者:《办法》出台后,引发了外界高度关注,尤其是律师群体。我们也注意到,《办法》第3条明确,“可以”进行羁押听证,而非“应该”或“必须”,对此如何理解?对于案件的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而言,他们较为关心的是,哪些案件符合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听证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否顺利启动?

苗生明:《办法》第3条之所以规定为“可以”,主要是从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审查案件的实际情况看,并不是所有的羁押案件都需要以听证形式开展审查。比如,检察官经审查并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意见后,对于是否需要逮捕或羁押不存在疑虑的,就没有必要开展听证,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讼累。

具体来说,有必要启动羁押听证的案件主要有三类,涉及六种情形。第一类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捕与不捕的问题,如果有需要,可以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第二类是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公安机关对于已经逮捕在押的案件,认为侦查期限或者羁押期限不够了,要提请检察机关延长期限。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批准延长羁押,也可以通过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第三类是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职权审查发现或者根据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的申请,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中,可以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羁押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

总之,只有检察官初步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当面听取各方意见,听证审查能够帮助检察官依法准确作出审查决定,确保案件办理效果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组织羁押听证。

一般不公开进行

记者:对于控告申诉类案件的听证,最高检曾提出“应听证尽听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而《办法》第5条提到,根据本办法开展的羁押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经检察长批准,听证活动可以公开进行。这是出于哪些考虑?

苗生明:检察机关推进扩大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人权的同时,也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兼顾保障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羁押审查案件中,95%以上发生在侦查阶段,这要求羁押审查必须尊重侦查规律、保障办案需要,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开展羁押听证时,也要充分考虑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这一根本特点,对侦查秘密、当事人隐私等予以有效保护。不能为了听证而听证,为了公开而公开。只有在公开听证确有必要,且不影响侦查办案、不影响诉讼进展的前提下,承办检察官认为公开进行听证审查能够取得更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时,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公开听证。同时,为了加强羁押审查环节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案件羁押听证一律不公开进行。

记者:听您这么解释,羁押听证不公开是有原因、有道理的。但是也难免会有这样的担心:羁押听证不公开,会不会流于形式?

苗生明:不必有这样的担心,不管是公开听证还是不公开听证,在很多情况下会邀请一些社会上的听证员一起参加听证,通过他们的听证活动,一方面听取他们的意见,另一方面也是通过他们接受社会监督。即便是检察机关举行的一些简易的听证活动,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说,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在听取各方的意见,比如说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辩护人的意见、侦查人员的意见,目的是为了做一个综合的审查判断,兼听则明,最终确定要不要羁押、有没有必要继续羁押。

《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正义网新闻
正义网新闻
正义网新闻频道
71085文章数 41524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永远跟党走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