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姓男子未成年时与读初三少女交往,少女毕业后,两人在少女家中和民宿共发生3次性行为,后来怀孕,被检方起诉。法院审酌詹男认罪,并非恶性重大,赔偿8万元且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3罪各判刑4月,应执行10个月徒刑,缓刑三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全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詹姓男子未满18岁时与读初三的少女交往,成为男女朋友。少女毕业后,詹男两度到少女家中与她发生性行为。又与少女在一家民宿内,经少女同意再次发生性行为。
被害少女后来怀孕,母亲报警处理。警方通知詹男到案说明后送办,检察官侦查后,依法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嫌起诉。
詹男在法院准备程序、简式审判程序时均陈述,对于检方起诉内容全部认罪。案发时对方15岁,因为少女母亲说不要再跟少女联络,所以他并没有再联络少女。他希望能与对方谈和解,并分期给付。
法官审酌詹男与被害少女曾为男女朋友,明知少女年龄尚轻,仅为一己私欲,罔顾少女性自主决定权其性交,侵害女性自主法益,影响身心健全发展,行为不足取,但终非恶性重大,整体犯罪情节未达应予以严厉谴责程度。
法官指出,詹男子案时尚未成年,智识、社会经验均有未足,对犯行严重性未充分体认。斟酌詹男素行良好,坦承犯行,并已赔偿8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少女在警讯时表明不要对詹提告,且詹在法院简式审判时供述,他很后悔,不会再犯,依法判刑后,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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