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超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是大成在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业务领域之一。目前,大成中国区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专业拥有近300名律师,多数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并具有相关行业工作背景和多年的执业经验,能为境内外客户在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领域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业务涉及全球主要法域和主要能源、资源所在地。年关之际,经大成北京总部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专业组联合大成中国区能源行业组、矿业与自然资源行业组全体同仁共同商议,编辑一期《大成能源资源与环境行业观察(2021年度)》,对2021年度我国发布的与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行业相关的重要政策与法律、行业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重要行业事件进行回顾和总结,以表达我们对能源资源与环境行业发展的洞察和理解,并关注行业的发展与进步。
一、我国油气改革初见成效,油气资源增储明显;行业垄断逐步被打破,油气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一)我国油气改革初见成效,油气资源增储明显。
近年来,国家推进油气矿权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开放市场,加大国内油气勘查开采力度,增强油气资源保障能力。油气矿权改革后,“三桶油”垄断局面打破,国内油气资源增储取得重大进展。2021年,中国国内勘探继续取得重要成果。
南海东部:“惠州26-6”5000万方油当量,标志着我国珠江口盆地再获重大油气发现,将有效增强华南地区的清洁能源供应能力,为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能源保障。
渤海油田:“渤中13-2”亿吨级油气田,进一步夯实了我国海上油气资源储量基础,对海上油气田稳产上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临兴气田:千亿方大气田,在助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临兴气田的天然气今年7月份直接输送到雄安新区,为雄安新区建设“绿色低碳之城”提供清洁能源保障。
塔里木油田:10亿吨级超深大油气区,“十四五”期间将建成年产油气当量500万吨以上超深大油田,引领我国石油工业向超深复杂油气藏高效开发。
长庆油田:落实10亿吨页岩油探明储量,成为我国目前探明储量规模最大的页岩油整装油田。
顺北油气田:落实两个亿吨级增储新区带,这是中国石化大力提升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的重要成果,将有效增强西北地区洁净能源供应能力。
大庆油田:古龙页岩油预测储量10亿吨以上。
渤海油田:渤海再获亿吨级油气田,进一步夯实了我国海上油气资源储量基础,对海上油气田稳产上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胜利油田:初步落实页岩油资源量18.5亿吨,证实中演化程度基质型页岩油具有良好可动性,初步落实三个页岩油有利区带资源量18.5亿吨,新增页岩油预测储量4.58亿吨,开辟了石油规模增储上产新领域。
中石化华东:落实页岩油资源3.5亿吨,有望成为苏北盆地石油稳产接替新领域,对东部中小型断陷盆地页岩油勘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行业垄断逐步被打破,油气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2021年5月在新疆柯坪北1区块油气探矿权挂牌出让中,包括“三桶油”在内共有17家公司参与竞价争夺,最终成交价格达到4.9亿元,是起拍价的35倍。
在油气产业激烈竞争的背后,是国家为盘活矿产资源、提高储量动用率和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而不断进行的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逐步形成以大型国有油气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
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12月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允许符合准入要求并获得资质的市场主体参与常规油气勘查开采,市场主体将更加多元化。《意见》明确推进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提出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1)》显示,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不断完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快推进。矿业权管理方面,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油气矿权改革将对“三桶油”带来重大影响。
矿改前,国内油气勘查区块主要由“三桶油”按老办法登记持有, 2019年出台的《意见》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包括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
从2021年起三年内这些区块将陆续到期,根据《意见》对探矿权期限和面积调整的办法,“三桶油”国内勘查区块的总面积将大幅减少四分之一左右。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取消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对外商投资仅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矿权改革措施不断推进,对“三桶油”国内上游业务的影响和挑战已逐渐显现。今后,对于“三桶油”来说,从事国内常规油气、页岩气和煤层气勘探开采的竞争对手会明显增加。
开放市场、严格退出、竞争出让,已经成为油气矿权改革的主方向。对于大型国有石油公司来说,只有积极应对改革新形势,才能变挑战为机遇。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意见》,到2030年,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到2060年,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意见》提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出台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方案》明确,要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等“碳达峰十大行动”。在完善经济政策方面,《方案》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碳达峰行动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意见》和《方案》的实施必将对我国资源行业特别是能源行业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三、中国稀土航母横空出世!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在赣州挂牌。
2021年12月23日,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中国稀土集团是由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为实现稀土资源优势互补、稀土产业发展协同,引入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稀土科技研发型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组建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
组建后的中国稀土集团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股权多元化中央企业,股权结构为:国务院国资委持有31.21%;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和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20.33%;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3.90%。中国稀土集团的组建,是中铝集团、中国五矿集团和赣州稀土集团立足企业自身发展需要、适应行业发展规律进行的有益探索与尝试。
组建中国稀土集团,是遵循稀土产业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纵观稀土产业发展历程,在经历过野蛮生长的发展初期,稀土产业都会走上兼并重组、集约发展的道路。我国稀土产业自2003年至今,先后经历三次正式整合,稀土企业“小、散、乱、弱”无序发展的局面虽然有所改观,但还未能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中国稀土企业也必将遵循市场发展规律,走向兼并重组的集约发展阶段,淘汰落后,实现资源的市场优化配置。
组建中国稀土集团,是稀土行业绿色发展转型的迫切需要。中国是稀土原料供应大国,稀土的快速开发造成了诸多历史遗留问题。绿色低碳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双碳”目标是中国对全球的庄严承诺,实现“双碳”目标要求、加快推动南方离子型稀土矿的绿色开发和环保治理,已经成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稀土企业集团化可以更好地集成资源、统等协调、科学规划、统一实施,科技创新协同,为推动相关问题的逐步解决提供坚实基础。
组建中国稀土集团,是稀土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新发展格局下,稀土企业集团化经营、集约化发展,有利于系统深入研究稀土基础特性和元素本征,加大科研投入,提升稀土终端产品附加值,为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有利于提升稀土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应用能力,承担攻关稀土行业共性难点问题和开展前瞻性研究,提高资源转化效率和高端应用领域发展成果;有利于破解稀土产业链结构失衡、稀土深加工发展严重滞后、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等制约稀土企业高质量发展难题,进一步畅通稀土产业链上下游以及不同领域之间的沟通衔接,集成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力,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高端应用迈上新台阶,更好地保障传统产业提质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中国稀土集团将聚焦稀土的科技研发、勘探开发、分离冶炼、精深加工、下游应用、成套装备、产业孵化、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及贸易业务,致力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稀土企业集团。
四、紫金矿业50亿并购加拿大Neo Lithium公司进军新能源矿产。
2021年10月9日,紫金矿业和加拿大Neo Lithium公司(TSXV:NLC)宣布达成一项最终协议,紫金以每股6.50加元的价格现金方式收购Neo Lithium所有流通股,总对价约9.6亿加元(约合49.6亿人民币)。
此次交易价格较Neo Lithium 20日均价溢价约36%。安排协议包括Neo Lithium方面的惯例非邀约条款(包括信托条款),以及紫金有权匹配任何构成更优报价的竞争性报价。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均有权获得3500万美元终止费。
Neo Lithium总裁兼首席执行官Waldo A. Perez表示:“经过全面的战略过程,我们非常高兴一家全球领先的矿业公司向我们股东提供这一全现金溢价收购。这是我们首屈一指的锂盐湖勘探团队集体努力的结果,从2015年底的初步发现开始,到确定世界上最大和最高等级的锂盐湖矿床之一,并在短短6年内达到了这次溢价收购的高潮。我们认为现在是我们项目与紫金一起进入建设和生产阶段的时候了。紫金是一个拥有以尊重当地员工、社区和当局利益的负责任方式开发项目的记录的领导者。”
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表示:“Neo Lithium在阿根廷卡塔马卡的3Q锂盐湖项目是世界上同类项目中规模最大、品位最高的项目之一。我们对发现并成功勘探该项目的管理层和专业团队表示高度尊重。3Q项目是对紫金不断增长的全球资产组合的重要补充,它是紫金进入新能源矿产领域的一个良好选择。得益于专业团队在项目初期的努力和投入,加上紫金强大的资金和采矿技术,我们有信心把这个优秀项目发展成为世界领先的碳酸锂项目。根据紫金的共同开发愿望,我们将继续与当地社区和政府当局密切合作,使所有相关的利益相关者都能从项目的成功开发中受益。”
3Q项目位于拉美锂三角,在阿根廷最大的锂产区卡塔马卡省,占地约35000公顷,包括约16000公顷的盐湖群。紫金表示将保留Neo Lithium当地运营子公司LIEX S.A.现有管理层和专业团队,并在推进3Q项目开发的过程中为卡塔马卡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不久前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表示,公司将在国内外寻求开发锂矿机会,未来计划收购一些项目与矿山资产,并打通从锂上游资源到材料的全产业链。在8月2日举行的紫金矿业中报业绩交流会上,公司负责人对此回应称:“新能源、储能是未来重要的发展方向,之前我们强调金铜锌是主要方向,目前看要对新能源的金属做些研究。之前是认为锂钴等金属市场容量有限,但是未来空间是广阔的。”
五、巨龙铜业投产,紫金矿业建成我国最大铜矿山。
2021年12月27日,我国最大的世界级铜矿项目——紫金矿业旗下西藏巨龙铜业举行投产仪式。一期达产后年产铜约16万吨,二期新增工程建成后,将实现年产值200亿元,约占西藏GDP的2%,同时还将规划建设三期新增工程。
巨龙铜业拥有驱龙铜多金属矿、荣木错拉铜矿和知不拉铜多金属矿三个矿权,分布在海拔4000-5400米的雪域高原,有着储量大、品位低、海拔高三大特点,备案的铜金属量1072万吨,伴生钼金属量57万吨。
2020年6月,紫金矿业以约38.8亿元收购巨龙铜业50.1%的股权,主导开发我国已探明铜金属资源储量最大的世界级斑岩型铜矿,依托紫金矿业低品位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优势,该矿存在大量品位在0.2%左右的低品位铜矿资源,资源总量将超过2000万吨。
紫金矿业集团董事长陈景河表示,巨龙项目复工仅一年多时间就建成投产,创造了高原矿山新的标杆和丰碑。巨龙铜业一期工程的建成投产,对于提高中国紧缺的铜资源供应能力将产生积极作用。目前,巨龙铜业正在进行矿山开发的总体规划,重点对低品位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拟分阶段实施二期和三期工程,若项目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最终可望实现每年采选矿石量约2亿吨、年产铜金属量超过60万吨规模,成为全球采选规模最大的高水平绿色矿山。
六、中俄西布尔集团(Sibur)超级石化项目完成融资。
2021年12月15日,来自俄罗斯方面的消息称,俄罗斯石化巨头西布尔集团(Sibur)与中石化合作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融资,融资将用于阿穆尔天然气化工厂建造一座超大型石化聚合物(Polymeres)企业,产品未来将提供中国市场。
西布尔集团与中石化从国际财团、中方银行、俄方银行为阿穆尔天然气化工厂吸引项目融资91亿美元。
阿穆尔天然气化工综合体项目计划建设年产能达270万吨的基础聚合物基地,包括230万吨聚乙烯和40万吨聚丙烯。项目总投资估算至90亿至100亿美元之间,已经在2020年9月动工。这一项目近29%的资金将由外国银行提供,但俄罗斯方面没有透露具体名称。其余部分来自俄罗斯和中国的金融机构,而中石化是合作方。
阿穆尔天然气化工综合体项目地点位于俄罗斯的远东,临近中国黑龙江,在俄罗斯阿穆尔州首府布拉格维申斯克市,装置采用蒸汽裂解法生产乙烯及丙烯等产品,并加工生产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及聚丙烯等高附加值产品, 计划在2024年竣工,将成为全球最大的以轻经为原料的聚合物工厂。
该巨无霸项目天然气原料来自附近的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目前,该公司正在将天然气转化为氮气、乙烷或丙烷及副产品同样提供给中国市场。
较早前的2020年12月, 俄罗斯西布尔控股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以阿穆尔天然气化工综合体为基础成立合资企业,双方分别持股60%和40%。
而在2021年3月4日,中石化炼化工程公司签订了一项价值约为9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8.51亿元)的乙烯装置项目施工合同,将就阿穆尔天然气化工厂建设向项目公司提供工程服务。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发布。
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
生态保护修复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的重要措施。自然资源部2019年出台《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引导生态修复与土地转型利用相结合,通过政策激励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模式。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方面面临一些地区生态系统受损退化严重、生态修复欠账较多,资金投入不足等不利局面,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而另一方面,社会资本的参与的机制尚未有效形成,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参与渠道不畅通、支持政策不明确、回报路径不清晰等一些实际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从体制机制方面对生态修复涉及的规划管控、产权激励、资源利用、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五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可以选择的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三种不同参与方式,并通过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等获取投资回报。《意见》的实施将有赖于各地科学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并公开、透明地予以实施,公正地对待社会资本,既要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也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
2021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合理界定生态环境权利,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促进生态保护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意见》还提出,要研究发展基于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建立绿色股票指数,发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扩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试点范围,把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与模式创新作为重要试点内容。
九、生态环境部发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2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部署在全国试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自2018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各地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800多件,涉及金额超过107亿元,形成了一批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做法。经过地方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考虑案件的代表性、典型性,生态环境部最终确定了“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1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公司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重庆市南川区某公司赤泥浆输送管道泄漏污染凤咀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贵州省遵义市某公司未批先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省南通市33家钢丝绳生产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某公司向安徽省颍上县跨省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湖南省沅江市3家公司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河北省三河市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山东省东营市某公司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违规堆放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这些发布的典型案件覆盖了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空气等环境要素,具有一定代表性,可以较好地反映近几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果。典型案例包含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探索跨省联合磋商、多个赔偿义务人责任分配、赔偿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简易案件的损害赔偿磋商等办案方法,具有一定代表性,有利于指导各地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引导社会公众和企业逐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保障美丽中国建设。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发布。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
《规定》明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根据《规定》第三条,申请人可以在提起生态环境侵权诉讼时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也可在提起诉讼前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等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时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提起诉讼前申请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诉前禁止令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届满后五日内裁定解除禁止令。禁止令效力期间内,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据以作出裁定的事由发生变化为由,申请解除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是否解除。侵权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海洋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在生态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领域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并规范、完善相关程序规则,在保全裁定基础上制作单独的禁止令予以公示,丰富了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在案件审结前、甚至诉讼前即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将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向前延伸,强化了环境司法对保护公众环境权益、震慑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力度。随着新的司法解释于2022年1月1日的实施,今后环境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将获得更加有效的司法维权手段。
(本文由大成律师事务所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专业组负责人钱学凯、李晓峰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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