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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03人被抓,这件事情千万别做!
只要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就能足不出户轻松赚钱,而且利润丰厚?如果有人向你介绍这种赚钱的方法,请立即打住,因为这很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兴国县公安局重拳出击,于近日成功打击破获多起,将自身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提供给他人,用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活动的案件,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兴国县公安局共
破获涉“两卡”类案件71起,截至今年10月底,抓获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103人,刑事拘留85人,检察院批准逮捕82人。
2021年12月中旬,兴国县公安局江背派出所在断卡专项行动中发现江背镇长山村余某卫、余某良
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
仍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支付宝等,
给他人跑分,
两人银行流水高达一千余万,
串联全国
电信诈骗案40余起,
12月23日晚9时50分许,江背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将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的余某卫、余某良
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1年12月6日,兴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联合方太派出所抓获断卡对象杜某根(男,1990年生,兴国县方太乡人),经审讯,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杜某根,
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
仍
将自己的五张银行,提供给他人对涉案资金进行收款、转账洗钱,
涉案金额
29万余元,
涉及
上海、广东、贵州、辽宁、安徽等省,十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现犯罪嫌疑人杜盛根,因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廖某伟(男,
2001年生
,兴国县潋江镇人)在
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
情况下为非法获利,于2021年10月,在兴国县某酒店内将其名下
两张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进行“跑分洗钱”使用,
并在参与过程中,帮助对方到银行ATM机
对涉案资金进行取现转移,
经查,廖某伟提供出去的银行卡,
参与转移涉案资金达10余万元,
目前廖某伟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兴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深挖扩线“两卡”线索,经前期研判经营,于2021年12月13日,将活动在兴国县潋江镇吉景豪庭出租房内的,跑分团伙谢某、杨某、黄某等人
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四人,现场缴获银行卡十余张,营业执照一百一十张,笔记本电脑三台,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对利用银行卡洗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涉案金额高达三百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现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1年12月16日,兴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联合东村派出所根据已抓获的“断卡”嫌疑人,深挖溯源抓获
跑分团伙上线
刘某鸿,
破获电信诈骗案6起,
涉案金额达
2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鸿,因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公安机关
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1年12月1日-3日,刑侦大队联合社富派出所前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某团伙头目叶某长抓获归案,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叶某长对纠集团伙,使用银行卡转移电信诈骗赃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涉案金额一千五百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叶某长,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断卡”行动中的“两卡”,指
广义上的“两卡”
包括:
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如QQ或微信账户、支付宝等)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这看似“危害不大”的间接行为,
实则是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重要的一环,是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重要因素之一。
违规出售、出借“两卡”的行为还涉及以下三类犯罪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2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对买卖银行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
买卖、租借“银行卡、电话卡”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银行卡、电话号卡一旦被收购很有可能会
被用于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电话号卡的单位及个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给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对买卖银行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凡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电话号卡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联合人民银行、通信运营商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01
一旦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的单位或个人,中国人民银行会将相关人员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
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
,将在一定时间内
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及信用卡申请
。
02
5年内
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
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和扫描二维码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
。
03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
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
。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
加大审核力度
。
04
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人员、涉案通信工具登记人员、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公安部通报的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通信工具登记人员将
纳入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名单
。
05
通信运营商应严格
控制同一身份办卡总量
,因行业发展需要特殊场景购卡应提供相关资质凭证。使用本人证件办理电话号卡违规赠与、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的,将视情
纳入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名单
。
06
对纳入不良信用通信网的用户,
5年内停止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
,根据本人意愿保留一个电话号码(三家运营商选择一家,其他号码一律关停),注销后不得重新办理。
07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电话号卡的相关单位或个人,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甚至构成诈骗罪,
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
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兴国县公安局建立“两卡”核查打击工作机制,深度融合各种优势资源,对每条涉案“两卡”议案精准研判,快速落地核查打击,不断挤压“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生存空间,取得了明显成效。
来源:兴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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