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侯雨秋是葛某开的一家养生会所的员工。另一家足浴店股东沈某怀疑葛老板举报其店里有人卖淫嫖娼,就带着自己的员工雷某、柴某等4人拿着棒球棍、匕首,去葛老板的养生会所讨说法。进入养生会所的大门,沈某就推翻了大堂的盆栽进行挑衅,随后,他身后的四个员工拿着棒球棍、匕首冲进会所,与会所的店员打斗。足浴店的雷某拿着匕首两次刺中侯雨秋的右大腿,混乱中,侯雨秋捡起身旁掉落的棒球棍,朝雷某挥打,棒球棍击中了雷某的头,侯雨秋才得以脱险。20天后,雷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叶律说法】
多行不义必自毙。沈某仅仅因为自己的无端猜疑就带人持械上门找事,大打出手,最终闹出人命。那么侯雨秋打死雷某,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既包括对人身权利的侵害,也包括对公私财产的侵犯。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4、意图条件: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不能造成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特殊防卫,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的打斗是由于沈某纠集人员,上门挑衅引发的,侯秋雨不存在任何过错,没有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案发时侯雨秋面对沈某等人的围攻,对方还持有数把匕首和棒球棒,两次刺中了侯秋雨的大腿,在这种情况下,侯雨秋处于十分紧急的环境中,有重大生命危险,为了保护自己人身不受暴力伤害,侯雨秋捡起身旁掉落的棒球棍,属于紧急情况下的特殊防卫。侯雨秋虽然造成了雷某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只有自我保护的目的,属于无限防卫,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沈某的上门挑衅行为?
首先,程某在电梯里随意殴打小区居民,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沈某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情节恶劣,这样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本次打斗是由沈某一行人挑起的,侯雨秋没有斗殴的故意,所以他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雷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了侯雨秋的人身安全,所以侯雨秋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决定对侯雨秋不起诉。
沈某因纠集众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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