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隐形眼镜因为兼顾了近视眼镜的功能和美观的外在,颇受消费者追捧,隐形眼镜市场也呈现出一片繁荣,但时常曝出的隐形眼镜问题反映出这个市场仍潜藏着不小的风险。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促进永兴隐形眼镜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今年7月以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县城部分眼镜店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一些眼镜店存在违法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的行为,遂展开了立案调查。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隐形眼镜(角膜接触镜)和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能对外销售。经查实,永兴县部分眼镜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隐形眼镜及护理液,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企业违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并对全县眼镜店开展专项检查,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对违法经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辖区内眼镜店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普法小贴士:
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彭志雄)
(本文由阳光高尚发布,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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