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征收人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所导致的,一旦被征收人不愿妥协让步,就可能会遭遇违法征收行为。如果拆迁部门以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为由,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强推承包户土地上树苗,这种行为到底合法吗?被征收人是否有权在提起确认强推违法诉讼的同时,一并要求赔偿?今天笔者就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张某的承包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2013年因惠深高速公路扩建而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张某因补偿标准过低,一直未与拆迁部门(惠阳区政府与镇隆镇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拆迁部门组织人员将张某承包地上的房屋、果树、附属物全部强推、强铲,张某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推土地行为违法,并依法对其进行国家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拆迁部门强推张某承包地前,已经发出了书面通知,张某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搬离,拆迁部门强推土地并无不当。另外,张某就补偿问题不能直接起诉,而应当先依法向拆迁部门申请补偿,对补偿答复不服才可以就赔偿问题起诉,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依法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在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允许拆迁部门擅自强拆、强推被征收人房屋或土地的法律规定,即拆迁部门没有这种强推的权力,所以在征地拆迁期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力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实施强制行为,因此本案拆迁部门的强推土地行为违法,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拆迁部门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涉案土地的行政决定,也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强制执行行政裁定的情况下,拆迁部门便自行组织相关人员对张某承包的土地进行现场清理施工,应当判决确认被诉强制清理行为违法,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判决如下:
1.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推土地行为违法;
2.判决拆迁部门赔偿张某因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苗木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总结
“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核心要点之一。在法律没有授予拆迁部门强拆或强推权力的情况下,拆迁部门就无权自行实施强制行为,一审法院未对此进行审查,甚至混淆了违法拆迁赔偿、合法拆迁补偿的关系,完全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显然是错误的。
广东高院在依法改判确认拆迁部门强推违法的基础上,依法评估核算出张某承包地被强推的实际损失,一并就张某所遭受的100万元的损失作出国家赔偿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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