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用人单位主张系因公司部门整合,导致劳动者原工作岗位取消,进而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工作岗位调整应属于双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故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用人单位拟为劳动者变更的两个工作岗位分别为操作工及库管,而劳动者此前并未从事操作岗位的相关工作。因此,用人单位拟调整的工作岗位已经超出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范围,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拟调整工作岗位未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向,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公司调动为由,径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1、2011年8月23日,刘某入职天津某工业公司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岗位系物流文员。自2019年9月30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刘某在天津某工业公司处先后从事打包服务部文员、总经办秘书、生产部生产计划岗等工作。
2、2020年8月5日,天津某工业公司拟将刘某工作岗位由计划工程师变更为生产部操作工,刘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并在员工变动审批表签字并注明不同意以上变动。
3、2020年8月18日,天津某工业公司拟将刘某安排至生产部库房库管岗位,注明:“异动到库房担任库管,公司承担转岗后叉车证培训费用”,刘某不同意变更,且未在员工变工审批表签字。同日,天津某工业公司向刘某下发处罚通知单,对刘某作出辞退处理。该处罚通知单显示刘某的违纪行为为:“公司因业务萎缩,对泰达工厂计划采购组进行岗位整合。在整合过程中,需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在公司多次主动与员工沟通调整岗位无果的情况下,且公司愿意承担该员工转岗后的培训费用,但员工无正当理由仍然拒不履行调岗,违背了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作出处罚的制度依据为:“处罚管理制度第5.6.22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公司关于人事任免、分配、调动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对该员工作出辞退处理。”。
4、刘某不认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认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津滨劳人仲裁字[2020]第40593号仲裁裁决驳回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8630元;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6369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单位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630元的认定。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关于岗位调整,并非是单位单方面作出就可产生法律效力的,需要考量单方调岗各种原因,单位调整是否有故意针对某特定员工等,如没有类似的情况,则单方面调岗才可能会被认可合法。
2、提示用人单位如因大规模组织架构调整,导致员工岗位取消,并针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如劳动者拒绝前往新岗位,切不可依据严重违纪直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仍需要考量单位组织架构调整合理性以及客观性,调整工作岗位薪酬是否未做不利变更,是否存在歧视或侮辱性,如经过上述考虑因素判定调岗有合理性,则员工拒绝岗位调整给予违纪处分被认定的可能性将进一步的增加。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没有经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就单方面调岗,并非不可以。如果单位的调整是基于生产经营客观需要,且调整并不存在歧视和侮辱性,薪酬也没有做不利变更,此时单方面调岗大概率会认为属于单位自主调岗权利,而员工拒绝接受调岗安排,则存在可能被认定违纪的情况。
2、提示劳动者如果单位岗位调整存在明显的恶意,或者薪酬较大降幅,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但建议劳动者仍以书面方式回应并保留证据证明拒绝原因。切不可消极对应不做任何回应,否则,不排除劳动者消极对应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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